【一地兩檢.博評】改動特區版圖等同收窄「一國兩制」?

撰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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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坊間流傳不少「一地兩檢」之方案,其中有消息靈通人士堅稱在西九高鐵總站劃出一個內地口岸專用區,大有機會成為最終方案。消息傳出後,社會部分人士表示方案「證實」「一國兩制」正逐漸被「收窄」,因此不可接受。平心而論,是否任何觸動特區版圖的方案均是一種「收窄」「一國兩制」之表現?

首先我們從歷史角度看看。自古以來,香港一直屬於中國版圖之內,因此不存在香港版圖這回事。到了清末,在不平等條約下,英國「租借」了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及迫使滿清政府割讓了界限街以南和港島,形成現代殖民地香港。新中國成立後,一直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之法律效力,故到了八十年代,開始與英國商討歸還香港予中國之事宜。到了一九八四年,中英簽訂了一份《聯合聲明》,同意香港回歸中國,但無論在聲明內或《基本法》中,亦沒有明確界定香港特區之版圖為何。

到一九九零年,第七屆人大會議根據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授權國務院另行公佈特區區域之界限。一九九七年五月,國務院根據九零年人大決定頒布國務院令第二二一號,詳細訂出特區之陸地和海面範圍。二零零六年十月,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特區在深圳灣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決定中說明:

「會議認為為了緩解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交往日益增多帶來的陸路過關壓力,適應深圳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交通運輸和便利通關的客觀要求,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人員交流和經貿往來,推動兩地經濟共同發展」
據知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將於下周公布。(資料圖片)

而成立港方口岸區。決定亦訂明港方口岸區之範圍、使用、期限,由國務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隨後,根據國務院國函(2006)132號之批覆劃出一幅總用地面積為41.565公頃之地域,歸特區管轄,以租賃形式歸由特區政府管轄至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經雙方協商,並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批准,特區可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或在租賃期滿後續期。就這樣,特區的版圖便增加了41多公頃。

根據這安排,特區立法會於二零零七年四月通過了《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條例確定了深圳灣港方口岸區為特區所有,實行禁區式管治。香港法律適用於口岸區內,口岸區內的土地亦視為特區土地,並受制於特區法院之司法管轄權。法例通過時,並沒有任何港人提出不滿,或聲稱該安排有損「一國兩制」。

另外,特區北面的地域界線一向根據上述國務院令第二二一號規定,以深圳河中心為界,但深圳河治理後,另一塊面積佔87.03公頃,稱為河套地區的土地因深圳河灣位拉直而歸納於深圳河以南的地方。深圳市與特區一直就河套區地方管轄權存在爭拗,到了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曾蔭權計劃與深圳市政府協商,共同發展河套地區,最終至二零一七年一月,特區與深圳簽署《關於港深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發展的合作備忘錄》,根據雙方協議,深圳市與特區政府將「共同開發」河套區,但特區法律卻適用於河套地區。深圳市與特區就河套地區管治權和司法管轄權達致共識,香港特區亦沒有人提出強烈反對或聲稱「一國兩制」因特區版圖相應擴大而受到影響。

深圳灣港方口岸區和河套地區的管治安排,實質上為特區增添了共121多公頃土地。事實證明該等安排均因應經濟發展而改動了特區版圖。我們的司法管轄區亦因此而擴展至這兩個地區。這種改動只體現了版圖改動與制度改動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當然,假若版圖改動乃基於政治理由,那麼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因應經濟需要及便利交通運輸發展而對特區版圖作出輕微的修改,無論是增加或減少,均對「一國兩制」的存在和運作肯定是沒有任何影響。

二零一七年一月,特區與深圳簽署《關於港深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發展的合作備忘錄》

最重要的可能是,相信任何人也明白在任何口岸,當經過合法過關程序進入另一司法管轄區時,皆須接受該區之法律規管。此乃理所當然之事,亦不會因此而影響「一國兩制」之實施。然而,我們明白,若「一地兩檢」方案確實涉及需在西九站劃出一幅內地口岸專用區的話,必然會有人質疑這是否顯示中央將逐漸收窄特區版圖,甚至最終取消特區在「一國兩制」之特殊地位。這是信心問題。但平心而論,假若當真要取消「一國兩制」的話,中央需要以高鐵為借口嗎?當真要收窄「兩制」的話,為何只局限於西九口岸區?相信港人在討論即將公佈之「一地兩檢」方案時,會以務實和理性之態度,考慮方案之可行性和應否為港人所接受。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