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來稿】首置盤公私合營就是官商勾結?先了解再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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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子倫

特首林鄭月娥的第一份施政報告於10月11日正式公佈,民生議題佔據了大部分的發言時間,特別是大眾所關注的房屋政策。本屆政府的房屋政策是以置業為主導,清楚說明了置業階梯。政府就不同階層制定了「度身訂造」的政策,同時劃分了短期及長遠方案。多層次的房屋政策讓社會大部分人都能受惠,重燃各階層的置業希望,這是市民所樂見的。

近年香港出現了一股風氣,只要政府跟商界有任何合作便會刺激到部分市民的神經,認為必然是「官商勾結」。「首置上車盤」傾向採用公私合營模式執行,政府必須想辦法如何讓市民釋除疑慮,同時避免讓「有心人」以此大做文章,影響這個紓緩住屋問題的良策落實。

本屆政府的房屋政策是以置業為主導,清楚說明了置業階梯。(資料圖片)

何謂公私合營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呢?它是指政府與私人機構為了共同興建設施而出現的合作關係。除了興建房屋外,還包括興建道路、機場、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

公私合營模式的規模之所以能持續增加,其主要原因是私人機構的靈活性較公營機構為高,讓政策能較快執行。同時,私人機構的商業經驗能在營運及銷售上起到正面作用。可見,公私合營模式能補充政府的不足之處。

事實上,公私合營模式並非香港所獨有的,在西方多國均有採用,規模更持續擴大。加拿大的公私合營規模將會由2011年的450億美元增加到2027年的1,000億美元。學者De Palma、Leruth及Prunier(2009)的研究指出,美國在八、九十年代已經開始使用公私合營模式,規模在2005年開始加速擴大,預測將來能達到1兆美元。

根據林特首的發言,私人機構(發展商)在「首置上車盤」計劃中將會負責設計─興建─出售,而政府則決定合適的目標群體。現實上,公私合營模式並非只有這一種,例如在學者Krishnamurti及Tourani-Rad(2011)的文章便提出了六種可行性:

  合作方案 執行方式
1. 設計與興建 (Design Build) 私人機構負責設計及興建設施,之後收取政府的報酬
2.

設計-興建-融資-經營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私人機構負責設計設施、融資、興建,並負責建築物的租賃
3.

興建-擁有-經營 (Build-Own-Operate)

私人機構負責融資、興建、擁有相關設施並負責運作,政府會對有關運作提出限制
4.

興建-擁有-經營-轉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私人機構負責建築物設計、融資、興建,並於一段時間內負責設施的營運,之後產權轉移予政府
5.

興建-轉移-經營 (Build-Transfer-Operate)

私人機構負責融資及興建設施,完成後有關產權立即轉移予政府,之後在一段時間內負責營運
6. 租賃合約 (Lease Contract) 政府負責興建設施,然後讓私人機構負責租賃部分

雖然上述所提出的合作方案並非全部能用於「首置上車盤」計劃,可是政府亦應認真思考合適的合作模式。制度公平是市民所重視的,特區政府應對各個方案進行成本、成效等比較,並對公眾提出一個清晰及詳盡的解釋。同時間,政府必須讓私人機構進行公平競爭,建立出一套以建築成本、企業規模、過往建屋質素等項目作準則的透明計分制度,讓市民理解政府的選擇是公平、公開、公正。

制度公平是市民所重視的,特區政府應對各個方案進行成本、成效等比較,並對公眾提出一個清晰及詳盡的解釋。(資料圖片)

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中,我們可得知公私合營有兩大問題——1)設施未能如期建成及超支、2)設施質素未符合標準。

政府必須完善與公私合營有關的法規,明確指出什麼事情可以做、由誰做、怎麼做等,避免私人機構藉機謀取私利。而在雙方簽訂合約時必須列明倘若未能如期建成、超支及質素未符合標準時的應當處理,避免雙方對簿公堂,浪費用於法律程序的時間及金錢。另外,政府亦應該定期審視私人機構的財政狀況,避免它們因缺乏流動資金而出現「爛尾」情況。

總的來說,公私合營模式相信能加快「首置上車盤」的樓宇建造速度。倘若此模式成效良好,特區政府更可以將其應用到其他項目。無論如何,政府必須制定出公開透明的公私營合作模式,避免市民懷著「官商勾結」的疑慮。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