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權利】從丹麥女孩Lili到香港的W

撰文: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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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女孩》中,畫家Einar Wegener知道男兒身根本不屬於自己,決心解放真我,成為可能是歷史中,首位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人──Lili,可惜完成手術後不久離世。Lili說,希望完成手術後,可以新身分結婚,但最終未能如願。那年大概1930年,是86年前;而3年前,在香港的跨性別人士才獲法院承認變性後的性別,終於享有結婚權利。
托比
金像影帝艾迪烈柏尼(Eddie Redmayne)在《丹麥女孩》中飾演史上首位有紀錄的變性人。(《丹麥女孩》官方劇照)

到底,誰有權決定誰跟誰結婚不結婚?

由男變女的W因婚姻登記官拒絕承認她的女性身分,向終審法院上訴,最終於2013年獲判勝訴,她有權與男友結婚。原來,連與情人結婚組織家庭,一個簡單基本的權利,也要弄上法庭,只不過因為她是變性人。

《婚姻條例》列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結果由男變女的W是不是女人,也成為法律問題,婚姻登記官於案件宣判後一年多,開始容許所有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與另一名異性結婚。所謂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以Lili為例,由男變女,就先要切除陰莖和睾丸,之後再建造陰道;由女變男的就先切除子宮和卵巢,再建造某種形式的陰莖。

《丹麥女孩》劇照(由電影公司提供)

看過《丹麥女孩》的讀者,應該都不難想像那種肉體之痛。雖說現今醫學水平,性別重置手術風險不及以往高,但手術仍可能失敗,年紀愈大手術風險愈高,而且痛還是確切存在。社會上有人質疑為何要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完成前半部分就可以了;亦有人認為「食得咸魚要抵得渴」,要擁有結婚的權利,就得跟從遊戲規則。當然有人像Lili一樣,渴望完全將真我釋放,但亦有人認為,進行整項手術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根本不人道。

但在香港,即使甘願承受痛苦完成整項手術,也不代表醫院會為你進行手術:要先由精神科約見,再轉介到其他專科,進行「真實生活體驗」,才可獲處方賀爾蒙療程,再獲心理和精神轉介,才可進行手術,往後還要繼續接受精神和外科等跟進。被指有「性別認同障礙」而正接受精神科跟進的人,香港由10/11年度的58人,增至14/15年的133人,但這5年間,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的只有40人。即是成功變性的才可以結婚,不獲醫生轉介的就不可以,儘管你像Lili一樣,渴望立刻離開不屬於自己的身體。

如果變性人可以結婚,為何同性戀者不可?

這當然是受婚姻條例所限,法例限制了「一男一女」,即使W由他變成她後,也只能跟男人結婚。但《基本法》第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有人說,自由不是絕對,婚姻是要維護傳統家庭價值,要相夫教子,生兒育女,傳宗接代;但現實是,不少夫婦結婚後也選擇不生育,過二人世界:有些所謂傳統價值,不是所有人都有義務去堅守,就像宗教一樣,信者得救的話,別人決意不信也奈不了何。

當很多人都說社會很多元,卻一邊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別人身上:我不同意同性戀,所以你不可以是同性戀者,同性婚姻不能接受,又或是你的同性婚姻會影響到我,影響到社會,影響到道德倫理云云。網上有人說方力申與鄧麗欣分手「關你咩事」,大家都撲出來「忽然扮熟」,那麼,別人結婚又與你何干?人家結婚為何要得你同意,那是人家的事啊,要是怕同性戀會「教壞」你家孩子,你就該管好自己孩子,幹麼要管別人孩子,而其實,同性戀這回事是教不了的。

說到底,如果愛情只不過是一個人愛一個人,對方是男是女到底有多重要?為何一紙婚書也比登天更難?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