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議案.博評】濫用議事規則,忘卻了程序公義的議會

撰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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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資深專業人士皺著眉頭,滿臉憤慨的問我:

香港人的價值觀去了哪裡?竟然有議員為了拖延一項並無法律效力的動議表決數小時,漫不經心地背棄了社會的核心價值、議會的程序公義,值得嗎?

我目瞪口呆,無言以對。令我們大惑不解的,是不只一位議員,而是全部非建制派議員也堅持著這種令人咋舌的價值觀;為的是什麼?只是為了表達不滿而矣, 這便是今天的議會文化。

朱凱廸議員和一眾非建制派議員滿臉自豪地對傳媒說,他們的「共識」是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八條,動議促請所有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藉以對特區政府表達不滿及阻止議會就並無約束力的「一地兩檢」動議在當天進行表決。他們一表正經的說,他們的動議不會獲得通過,因為全體非建制派議員,包括提出動議的朱凱廸議員均會對動議投下反對票。提出動議及進行「辯論」不是真的要促使新聞界及公眾人士不能參與立法會會議,而只是利用這程序拖延「一地兩檢」動議投票。換言之,「借用」《議事規則》第八十八條,為的是達至另一政治目的。明顯地,他們間接承認了這是一種濫權的行為。

朱凱廸議員和一眾非建制派議員滿臉自豪地對傳媒說,他們的「共識」是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八條。(資料圖片)

究竟《議事規則》是什麼東西?濫用條文會有什麼法律後果?簡單而言,答案是《議事規則》並非法律條文,違反了亦沒有任何特別的法律後果。但另一方面,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自行制定」的意思是議事規則須經過議員的共識而自行約束議會運作的基本規條,而規則之目的明顯是要促使及便利議員更有效地行使,而非阻礙他們的職能。但這目的有一更重要的前題,便是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另外,《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三十條確保有通訊自由、三十九條更進一步確認港人享有包括《國際人權公約》的自由,亦明文規定此等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更不得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自由有所抵觸;而《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亦明確規定人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在這方面的唯一限制,是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換言之,任何動議隨意拒絕新聞界及公眾人士列席,乃違反基本人權、違反《基本法》之行為。

再者,《議事規則》第八十六條本身亦清楚規定新聞界及公眾人士有進入立法會旁聽的權利。由此可見,新聞界及公眾人士出席立法會會議旁聽議員議事的權利不應輕易被剝削,更不應、亦不能因應個別議員之一己政治利益而被漠視。

立法會主席在《議事規則》下沒有明確權力防止或制止議員濫用《議事規則》下之權利(資料圖片)

奇怪的是,儘管如此,立法會主席卻在《議事規則》下沒有明確權力防止或制止議員濫用《議事規則》下之權利;相比法庭的運作,一般而言,法官具有足夠權力在任何情況下制止任何人濫用任何司法程序,藉以維護程序公義得以體現之重要性。《議事規則》缺乏這相等機制,實難確保程序公義得以貫徹和體現,乃屬一種權力及程序上的缺陷。

撇開程序公義不談,若議員濫用《議事規則》,在政治上或道德上,能否因為議員乃為選舉產生而值得社會接受或原諒?這裡帶出了一個簡單但頗為吊詭的問題。 民主精神和議會文化均強調尊重少數聲音的重要性,這點相信沒有太多人爭議;但這是否代表少數聲音反而不需尊重多數人的意見?究竟尊重是相向的,還是單向的?有人說非建制派乃由多數香港市民所選出,所以他們的聲音需受到尊重。那麼是否代表他們不需要尊重議會多數議員的意見?反過來說,最近各種民調皆顯示支持「一地兩檢」的香港人比反對的多,那麼反對「一地兩檢」的少數人是否便不需要尊重多數支持者的意見,而堅持大多數人必須跟隨少數反對者的意願行事?

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何謂尊重?是否多數者要絕對服從少數者才算是尊重?答案當然不是。少數意見透過濫用《議事規則》騎劫整個議會運作,違反程序公義,扭曲了港人的價值觀才是一種不尊重制度、不尊重他人意見和一種不尊重港人的固有價值觀,包括程序公義之表現。

說了這麼多,簡單的事實是在議會中,我沒有票,你也沒有票。我們只可以在電視機前看著議會的一幕幕鬧劇,忍受箸滿腔無奈和無助的感覺。在這一刻,我不覺很自私地安慰自己:幸好我早已退出了這幼稚胡鬧的議會。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