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金融人眼中:高官寬鬆的利益申報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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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香港政府高官,不單享受着高薪厚職,既無須亦無懼利益衝突的嫌疑,閒時更可行使個人自由和農耕興趣,難怪令莘莘學子垂涎三尺,年年考AO人數再創新高。
香港仁
(資料圖片)

文:香港仁

近年來不少高官都被傳媒揭發,涉嫌利用職權,進行有利益衝突的交易。近期的有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較遠的則有發展局長陳茂波以及前「財爺」梁錦松。筆者不是法官,讀者也不是陪審團,本文無意推斷某某有罪與否,但每當聽到有聲音(或高官本人)指,他們也可以「個人身份」行事,也有個人自由,對身為投行一員的筆者眼中,正正是一個大笑話。

政府高官利益申報簡便 比金融業寬鬆

在金融海嘯後,金融業不斷強調合規(compliance)標準,而香港政府吏治的日益敗壞,正與此相映成趣。林嘉芬聲稱丈夫愛耕種,於是買入8萬平方呎(相當於10個標準足球場的大小)以作耕種。這正如,每當有新iPhone發售,大概會聽到有朋友困擾,買不到iPhone自用,但是細問之下,是那種想買入數以十部起,以自用為名的炒賣!

綜觀全球金融機構的申報,不單個人自身的投資要申報,配偶持有的也要,而交易的申報都有高級管理人員及合規部門監督。但政府在處理高官利益衝突上,相對於金融業人士,反而要寬鬆得多。

首先,政府高官竟然無須避嫌,而在自己的專業範疇投資。身為元朗地政規劃負責人的林嘉芬,竟然輕易通過申報,更能得到地政總署和地規會批准其擴大可建樓面面積的申請。

更重要的是,在處理所有高官利益衝突事件上,特區政府採納的法律精神,是「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即是所有人都是清白的,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這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聽起來很合理,但就法律精神而言,這條條文應用於保護社會上的弱勢社群而非有權有勢的一群。當以高官和金融才俊的法律待遇相比,更顯得差天共地。

林嘉芬購入元朗錦田一幅逾8萬平方呎的農地後,申請擴大可建樓面面積。(地政總署數碼地圖)

金融業寧枉勿縱 政府官員要求過低

陳先生是一個經驗豐富、任職國際投行多年的債券銷售董事,閒時對股票也有深入的研究。他全憑公開資訊得出的推斷,認為某細價股將會有收購活動,將會利好股價。於是他根據公司規則,申請交易許可,大量買入該股票,而且獲利豐厚。但及後金管局發現,陳所任職的投行,曾接觸該細價股公司,雖最後未有參與該收購活動,但陳被認為他是有機會接觸內幕消息下獲利,最終被金管局公開譴責。

以上故事內容純屬虛構,理念卻是出自全球監管機構對金融業中人日益提升的標準。筆者要強調的是原則上的分別:現時金融才俊要面對的,不單是要主動地避免瓜田李下,投資應避開自己專業範疇;更甚的是,金融海嘯後,監管當局的嚴謹程度已幾近「寧枉勿縱」──如果有任何指控,當事人都被假定有罪,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清白(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故事中,陳先生已經主動避開自身的專業範疇(債券),合情合理地使用自身智慧,亦沒有知悉任何內幕消息下投資並賺取回報,但因未能證明自身清白而受罰。(注:證監會/金管局不是法庭,對專業行為作出的規管,無須採納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只要當事人的解釋未能滿意監管當局,就有機會被懲處。)相比之下,其實「金融才俊」連基本人權都沒有,不受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保障!

當社會對金融系統這麼重視,對金融業人士的要求這麼高,那為何香港社會對影響力更大更廣的高級官員,在道德操守的要求,在利益衝突事件上卻如斯寬容,得過且過?究竟是社會對金融業要求過高,抑或是對高官要求過低?擁有公權力的官員聲稱,有權行使其個人自由發表意見,這是極其荒謬。如果筆者說,以個人身份而言,我認為日本應該就尖閣諸島問題,與中國開戰,相信沒有人會對以上言論有任何反應。但如果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以個人身份講出相同的話,事情便不太一樣吧?

對,公權力者是沒有絕對的個人自由。

但現實是,各位香港政府高官,不單享受着高薪厚職,既無須亦無懼利益衝突的嫌疑,閒時更可行使個人自由和農耕興趣,難怪令莘莘學子垂涎三尺,年年考AO人數再創新高。

這些機會,很想要吧?

(本文為讀者投稿,稿件可電郵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