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人大常委通過一地兩檢安排,香港法制變成「一國一制」?

撰文: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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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通過事小,「一國兩制」有否受損才真正茲事體大。現時有種說法,直指人大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甚至不存在香港法庭推翻人大決定的可能——某程度上,這已等於「一國兩制」之中的「法制」變得「一國化」,內地那套「大陸法」已經把香港那套「普通法」吞噬了。

事實上,「一國兩制」裡的最大差異,除了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其次就是香港實行普通法、內地實行大陸法。

兩套法系有何不同?兩者分別其實頗多,例如一個是無罪推定、一個是有罪推定;一個是對抗式、一個是調查式;一個傾向寧縱無枉,一個傾向寧枉無縱……

不過,今次「一地兩檢」所涉的法系衝突,主要見諸法律的最高權力方面——在內地,法律不是至高無上的,因為至高無上的是「人民」,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則是代表人民的最高權力機關,故此,其決定可以凌駕法律之上,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大陸法制度;至於本港,在回歸之前固然不作此調,「告到樞密院」亦即告上英國倫敦上議院法庭就是「終審」,而到回歸之後,香港則卒之有了自己的終審法院,《基本法》第2條和第82條也訂明香港擁有獨立的終審權。

在「一國兩制」下,《基本法》誠也同時訂明,該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中央,分別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然而,實際上言,這不代表任何人大所通過的安排自自然然就成為香港法律。

首先,在程序公義上,根據《基本法》有關解釋權和修改權的條文,中央要行使該些權力,絕不能夠單憑人大通過某個安排便說了算,而是有明文規定的步驟要走。過去,中央確有「主動釋法」的先例,其實這已變相將「守尾門」改為「守前門」,惟今次中央乾脆連「釋法」之謂也省掉,查相關獲通過的議案中,既不涉及任何解釋權的使用,也不涉及任何修改權的使用,而是單憑人大通過安排,便指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了。倘真如此,甚麼解釋權、修改權,豈不淪為一紙空文?反正人大通過甚麼,就必須在港生效了!

退一步說,人大決定確然對港法院存在約束力。好像早前的DQ案裡,本港終審法院也明確肯定,人大就宣誓事宜的釋法,對香港法庭具約束力。可是,如前所述,人大通過「一地兩檢」並非「釋法」——儘管當中含有確認「一地兩檢」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這是必須釐清的。一旦有人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香港法院須否按照上述人大通過的安排(而非釋法)來作判決?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的話,這倒不必然。

其實,如果人大純粹通過批准「一地兩檢」安排,而不大談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之類,到底是無可厚非的。反正,「一地兩檢」不必然面對司法覆核,而即使面對司法覆核,本地法院也不必然會判政府敗訴,而即使政府連上訴和終審都失敗收場,屆時才再視乎情況進行釋法,人大亦必肯定「一地兩檢」合法合憲。縱然這可能嫌費時失事、拖延高鐵通車,不過,這無疑卻最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精神,包括尊重到香港的普通法,而非將內地的大陸法加諸香港,把任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東西都視為不可推翻的法律部分,以至無視當中涉及違反憲制性法律的可能、甚而視之為凌駕憲制性法律的地位看待。現在,中央急欲繞過程序「守前門」、甚至展現「全面管治權」的態度,難免予人霸王硬上弓之感。

說到底,中央雖然擁有對港全面管治權,但正如習近平所言,這必須跟保障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兩地法系之間的矛盾,亦即普通法與大陸法的矛盾,到底要如何有機結合?而今次的人大安排,特別是預支了所握權力,又是否兩者的有機結合?主流民意雖然支持「一地兩檢」,但對於竟然以此方式實行,則難免會滿腦子充斥疑慮啊。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