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從台灣法制觀點與聊齋紅毛氈看香港一地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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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瀚興(台灣律師)

緣香港「一地兩檢」爭議,持續由年前延燒至今部分港人對中國中央當局人大釋法,就日後香港高鐵站中國政府設置檢察站,給與合法依據產生風波。筆者試以法律與歷史和新聞事件論之。

首查,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項》與《第159條第1項》規定,有關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修改,皆由中國政府人民代表大會行之,依基本法行事,何來人大專斷釋法之有?且基本法施行,人大釋法次數僅有6到7次,不致於頻繁。是以,反對者認定上開一地兩檢的人大釋法,屬於破壞一國兩制,恐屬無稽。

次查,雖有《香港基本法第18條》認定除附件三的法律以外,中國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區域。然而,依照《基本法13條》與《第14條》,香港政府的國防與外交皆為中國政府權限,且遍觀世界各國,那有國防外交由地方獨辦?入出境管理,乃國之邊防,若中國政府於出入境撤守,於該高鐵站不設防,才真是違反基本法精神。是以,論者以所謂釋法違反基本法規定,誠屬見樹不見林,恐有失當。

再查,筆者參訪時,聽聞香港友人論及港珠澳大橋工程,因某位婆婆舉環保理由,提出司法覆核,因故強制停工,造成數十億元支出,之後,該婆婆又推說本無意訴訟,乃環保為由,惡意阻撓重大工程的惡例。筆者回覆該友人,依台灣《行政訴訟法第9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和《訴願法第93條》規定:有關公益訴訟有嚴格限制,與行政保全處分的公益重大危害等要件,不能輕易開啟;上開環保導致工程延宕等詭異現象,不可能在台灣發生。承前,今高鐵既無環保爭議,就用似是而非的基本法解讀,遂行立異為高、負隅頑抗的伎倆,又想舊事重演?部分港人之不智,豈可以道里計?

末查,清代蒲松齡《聊齋誌異.紅毛氈》:說洋人曾對地方長官說,要陸上一塊紅毛氈大小的土地即可,然而,洋人越站越多,毛氈也越來越大,最後兩三里大小的土地,都被洋人佔領。雖然,蒲氏所處康熙年代,尚無道光年間的鴉片戰爭,但南京條約香江割讓英國之國恥,則是令人刻骨銘心。而香港已屬中國領地,反一地兩檢,等同如洋人分裂國土,不如說是「惡意」的一法兩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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