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獨處權 不要讓私隱保障在互聯網世界生鏽

撰文:李立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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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Citizen Lab 的經驗顯示,在多了市民向電訊供應商索取個人資料後,電訊供應商也在壓力之下逐漸增加透明度。所以,查閱資料,並不只是「貪得意試試」,那是告訴電訊供應商,我們在意個人資料的處理。有些東西,你不去使用它,它就會「生鏽」。公民權利有時也是一樣。
李立峯
Citizen Lab的實驗證明,公眾壓力能逼使電訊供應商增加透明度。(Getty Images)

學術研究有很多種做法。最近,同事徐洛文跟《獨立媒體》、鍵盤戰線,和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 Citizen Lab 合作,搞了一個叫「誰手可得」的網站,幫助市民向電訊服務供應商撰寫要求查閱個人資料的信件,看看電訊服務供應商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會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列明的原則。

這一方面是在推動公民認識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的確是個學術研究。他會邀請有通過網站協助向電訊商查閱資料的市民參與問卷調查(自願的,大家也可以只用網站,不參與問卷調查),把研究和實際行動結合,值得支持。

私隱的經典定義,是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王譯揚攝)

私隱的經典定義:獨處的權利

我自己對私隱問題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認識,來自教學。回到中文大學教書的頭幾年,剛巧一直幫助學院教授傳播法規的劉進圖要替《明報》駐紮北京,所以「代教」了兩三次。

跟新聞工作相關的法律很多,但不同類型新聞都最可能觸碰到的,首先應該是誹謗,然後大概就是保密和私隱。

私隱的經典定義,是獨處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香港法律對人身私隱(personal privacy)的保障,其實是有不足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 2004 年 12 月就發表過報告書,建議立法,把「侵擾另一人的獨處或隔離境況」和「無理宣揚當事人的私生活」定為侵權行為,受影響人士可循民事索償。

不過,相關法例一直未有被訂立,部分原因應該是如何訂定細節,讓表達和新聞自由沒有不合理的限制,並不是個簡單的問題。所以,過去多年,一些其實屬於人身私隱範疇的問題,就用上了屬於資訊私隱(information privacy)範疇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來處理。

例如 2011 年中,《忽然一周》偷拍到黃宗澤在家中裸體的照片,用法改會的建議,那很可能算是侵擾別人獨處和無理宣揚當事人的私生活了。但既然相關條例並不存在,藝人能用上的就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最後黃宗澤是勝訴的,說明該法例至少對保障公眾人物的私隱有幫助。

改善私隱保障 公眾關注尤其重要

互聯網科技無處不在,私隱問題變得愈來愈重要。(Getty Images)

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始終不是為保障人身私隱而訂立的,也不是特別為公眾人物服務。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市民的資料私隱。它規管有什麼人、什麼機構、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用什麼方法,來獲取我們的個人資料。當那些機構擁有我們的個人資料後,他們又有什麼責任,去保障我們的個人資料會被妥善保存,不會出錯,不會被外泄,不會被用作不相干的用途;而我們又有什麼權利,去得知自己有多少資料在誰的手上,這些資料是否準確等。

當電腦和互聯網科技無處不在時,對個人資料的保障尤其重要。如果個人資料保障制度不完善,那就等於我們的通訊行動隨時可能被不相關的第三者認知。也許有人會說,自己光明正大,不介意人家知道自己跟誰通過電話,上過什麼網站。但回到私隱的基本定義:人們有權獨處,有權在不受監視的狀況下活動。

幾年前八達通醜聞,觸發過一輪對該法例的修訂,但無論是條例修改前後,電訊供應商和其他擁有龐大個人資料數據庫的機構,在多大程度上有遵守條例列明的原則,大家都不太清楚。這大概是因為過往會主動使用條例賦予的權利的市民可能不太多,亦沒有人試過對電訊公司和其他商業機構的 compliance 做過系統研究。這也是徐洛文進行這次研究的動機之一。

更重要的是,加拿大 Citizen Lab 的經驗顯示,在多了市民向電訊供應商索取個人資料後,電訊供應商也在壓力之下逐漸增加透明度。所以,查閱資料,並不只是「貪得意試試」,那是告訴電訊供應商,我們在意個人資料的處理。有些東西,你不去使用它,它就會「生鏽」。公民權利有時也是一樣。

(本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