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南海仲裁】解決糾紛須坦誠會面

撰文:趙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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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公約》說明在涉事國不出席的情況下也可作出裁決。但中方在簽署《公約》時已按國際法的規定作出聲明,就邊界爭議的事情不會同意由第三者處理,即是包括仲裁機構。由於菲方早於中方簽署《公約》,並且沒有另外作出聲明,所以菲方對《公約》的解讀與中方現實上存在落差。所以為何歐盟及東盟在南海仲裁案上沒有發出聲明,就是因為這次的仲裁,實際上是外交博弈當中的手段,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很多國家也不想被牽涉在內。
趙家賢
中國有大量資料證明南海及南海諸島礁是中國固有領土和領海。(資料圖片)

廣受國際社會關注的南海仲裁案(菲律賓共和國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菲方於2013年提請仲裁的3年半後,該案的仲裁庭於今年7月12日在中方的積極不參與下正式作出裁決。

南海爭端 源於各國對海洋法公約的理解分歧

雖然,有關仲裁庭並不是由聯合國的國際法庭召開,但是根據中菲兩國有簽署的《海牙公約》,常設仲裁法庭是雙方的認可仲裁機構。因此,菲方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去提請根據附件7的仲裁,組成共5位仲裁員的仲裁庭。

但是,中方由始至終對仲裁堅持不接受、積極不參與。就算在仲裁庭展開聆訊的時候,透過外交照會提供立場文件,以及中國駐荷蘭大使館多次發出信函解說,也清楚說明並不代表中方參與仲裁。

然而,在仲裁庭的裁決書4.e.段「爭端雙方將來的行為」當中,有一段非常有趣的說法:

「仲裁庭認為本仲裁涉及爭端的根源並不在於中國或者菲律賓意圖侵犯對方的合法權利,而在於雙方對各自基於《公約》在南海的權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

上述的說法正好一針見血地說明了糾紛的重點,就是雙方各有各的立場基礎。

仲裁結果出爐後,菲律賓人得意忘形上街要求中國離開南海。(Getty images)

替代式糾紛解決 多國鼓勵民間應用

筆者並不打算在本文詳細分析「九段線」權利、南海島礁地位等問題。而是希望向讀者解說替代式糾紛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的應用。

在日常生活中有爭議的話,一般渠道就是透過政府設立的法庭以訴訟方式處理糾紛。但正正有人的地方就有糾紛,在各國社會,不論高中低級法庭所累積的民事案件數量太多,所以非常鼓勵民間社會應用ADR。

ADR通常包括談判(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以及仲裁(Arbitration)。簡單來說,仲裁就是爭議雙方就有糾紛的問題共同聘請一個(或多個)私人法官(如三至五人就為仲裁庭)去就他們的糾紛作出裁決,所以一般來說,仲裁員的委任需要雙方同意,而有關的開庭審議及秘書服務(即私人法庭書記)的費用均由雙方共同承擔。

裁決無助解決困局 處理邊界糾紛唯有坦誠商討

習近平會見歐洲理事會主席圖斯克和歐盟委員會主席容克時表示,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新華社)

菲方根據《海洋法公約》內的仲裁機制,技術性地把南海的糾紛提請仲裁。雖然《公約》說明在涉事國不出席的情況下也可作出裁決。但中方在簽署《公約》時已按國際法的規定作出聲明,就邊界爭議的事情不會同意由第三者處理,即是包括仲裁機構。由於菲方早於中方簽署《公約》,並且沒有另外作出聲明,所以菲方對《公約》的解讀與中方現實上存在落差。所以為何歐盟及東盟在南海仲裁案上沒有發出聲明,就是因為這次的仲裁,實際上是外交博弈當中的手段,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很多國家也不想被牽涉在內。

筆者處理過約200宗調解個案,爭議雙方很多時會利用法律規程規章,把問題複雜化。其實解決爭議最有效的,就是貴乎坦誠會面,在談判上把雙方的難處及所關注的事情向對方解說,針對糾紛的聚焦點共同積極商討,解決問題。

特別是邊界糾紛的問題,更加需要涉事國雙方在相互尊重的情況下,展開多輪商討。仲裁案的裁決對解決現時的困局實質上並沒有幫助。筆者期望菲方在新的總統上任後,會與中方在南海糾紛處理上有新的局面。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