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司法改革還會有「李波案件」嗎?

撰文: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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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日前,內地5個最高司法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一份名為《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公告。其中的內容頗為詳細,相信不少內地的「老公安」又會牢騷滿腹:辦案越來越像繡花,越來越不爽!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資料圖片)

什麼都在變,什麼都在轉型的內地,的確有不少事情很怪異。一方面幾乎每天有公安亂拉人,「說你有罪就有罪」的「司法黑暗」的報道;一方面在內地又會聽到不少員警抱怨自己才是「弱勢群體」,過去說警匪一家,現在是員警被管得像犯人的孫子。香港員警拉人時要給對方戴頭套;媒體出鏡或刊圖片對涉違法人士要臉部打格;定罪之前不可以直呼「罪犯」等等,人們近年看到內地也開始在學做。當然,這還是在形式上。司法黑暗的最重要問題是定罪。這也是內地被指無法無天的重點。而《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改革重點就是定罪。

可能不少人沒有留意到,中國的刑法已經在進行第九次修改。目前在全國徵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九)》是繼201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八)》之後的再一次刑法立法。由於立法的謹慎性及對司法亂象亟需改變的現狀,內地5個最高司法部門才會以「改革的意見」方式進行指導和規範。這種「意見」其實就是法律的雛形,或者類似臨時法律,具有約束性。「以審判為中心」就是鎖定了定罪的程式、步驟。司法改革還有許多內容需要進行,但定罪的程式和步驟一方面被詬病最多,再者同公民權關係也直接。「意見」規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等等,總共21條,內容相信也體現目前審訊中的主要問題。

由此,想起了之前在香港鬧得沸沸揚揚的銅鑼灣書店的「李波案件」。不知李波看到這份「改革的意見」會不會有不少感慨。的確,「李波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涉及中港跨地執法破壞「兩制」。但其實,即使「兩制」,在人權上、公民權上、人格的尊重上,不應該有落差,如果要有,也是社會主義要好過資本主義。在這份「改革的意見」發佈之前,內地還推出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6-2020年)》,應該說這是內地的又一個系列配套動作。如果新的領導層站在社會主義人權的角度思考問題,進行改革,引導民眾從生存權的第一次解放走向人格、尊嚴權利的第二次解放何嘗不是民族之福!

然而,寫下這個題目,還是有些戰戰兢兢。今後真的沒有類似的「李波案件」了嗎?真的所有司法案件都能夠在「改革的意見」「人權行動計畫」的思路和基礎上處理嗎?內地早已不是法律的荒地,但卻遠未成為執法的聖地,口號與現狀的反差讓多少希望國家文明,相信中共變革的熱血冷卻。人們不苛求一朝一夕的改變,只想看到的是真真實實的進步,哪怕十分微小。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