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博評】梁家傑:因時制宜的人大釋法遺害無窮

撰文:梁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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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宣誓案根本不需要、不應該人大釋法。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香港法院審理的案件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款,應提請人大釋法。
例如2011年剛果案,香港終審法院以3比2多數裁定涉外交行為,需提請人大釋法。

Bain指確保所有人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是緩解社會不平等的關鍵要素。(資料圖片)

不涉外交或中港事務 釋法令政治凌駕法治

宣誓案中,香港特區政府主要援引《基本法》第104條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旨在阻止梁頌恆和游蕙楨兩位議員宣誓就職。

《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就職時,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此條文不屬於中央管理的國防、外交事務或《基本法》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文。

有建制派人士認為,宣誓案亦牽涉《基本法》第26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條文同樣不屬於國防、外交或《基本法》第2章。人大強行釋法,罔顧《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政治需要凌駕法治。

梁、游兩位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為議員二度監誓、是否宣告議員喪失資格,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及《基本法》第79條都有清楚條文授權處理。特區政府卻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行政粗暴介入立法,為人大強行釋法鋪路。

我不同意游、梁二人10月12日的宣誓表現,但掌權者為了盡速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犧牲了香港建立經年的制度,得着與損失毫不相稱,絕對不值得!

97回歸前,有年我以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身分隨團訪京,當面向喬曉陽(現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訴說我對《基本法》第158條的不安,我說:

「《基本法》第158條第1段是『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豈不是隨時可以假借『解釋』之名重寫《基本法》?」
梁家傑批評人大釋法是按一時三刻的政治需要,以政治意圖凌駕客觀準繩的法律原則。(資料圖片)

喬答,《基本法》是人大通過的,常委會必然擁有解釋權,但縱觀第158條全文,尤其第2、3段,就知道實際操作時,釋法是香港終審法院可以把關的,加上第22條寫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叫我放心。

未開審先釋法 施壓法庭毁司法獨立

可惜,20幾年後,我不放心的事終於發生。釋法一次,就傷害香港的司法自主一次,程度不同而已,而今次情節更嚴重,不但非由終審法院提出,更不如以往幾次釋法(港人內地子女、政改三步曲變五步曲、特首餘下任期),好歹都有特區政府似是而非地提請人大釋法,今次,連這種門面動作都欠奉。在宣誓案開審前,已預告人大釋法,輸打贏要,公然向法庭施壓,損害司法獨立,行惡者包括原訴人行政長官梁振英。

一時三刻的政治需要,以政治意圖凌駕客觀準繩的法律原則。明顯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事情,竟弄致人大釋法,是居心叵測肆意破壞香港法治的行為!

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奉行人民民主專政的中共政權隨時任意行使《基本法》158條第1段,以釋法之名,扭曲《基本法》任何條文的意思,甚至無中生有,僭建內容,只為因時制宜的政治需要。《基本法》白紙黑字條文頓成毫無價值的一紙空文。不如索性宣布《基本法》失效!這並非危言聳聽,而是不能避免的邏輯結果!當指鹿為馬、弄黑成白成為掌權者的恆常動作,習非成是,什麼都可以發生。

司法獨立受損 破壞中港聲譽

「司法自主」和「司法獨立」是香港的重要基石,一旦動搖,於中央有何好處,香港同上海、深圳、北京還有何分別?在香港,任何人與政府部門或權貴若有爭議,會信賴法庭主持公道,因為有客觀的法例、判例和法律原則可依,不會因人而異,因事制宜,在奉行這種制度的地方生活、投資、經商,才會覺得有保障,有信心。這是司法自主和司法獨立可貴之處。

得寸進尺的人大釋法,對香港最大的傷害,是不斷削弱香港法院的自主和獨立,欲取而代之,長此下去,香港人和國際社會不會再相信香港法院能夠保持獨立依法仲裁的角色。

至於梁振英為一己連任而營造的所謂「港獨」,只是極少數香港人的情緒反應,表達強烈不滿中共背信棄義令一國兩制、港人治港荒腔走板,及梁振英聯同中聯辦肆意亂港令香港禮崩樂壞。

鐵腕處理所謂「港獨」,反而會助長其風,唯有毋忘初衷、回歸初心,讓香港人看到「一國兩制」不走樣,才是處理好當下香港亂局的不二法門。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