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執法的反思:須盡快完善移交逃犯的法制安排

撰文:方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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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國,關係密切,相互之間在逃犯引渡方面竟還不及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同類安排,實是匪夷所思。
方蘅
內地富商肖建華被傳遭內地執法部門來港帶回內地。(資料圖片)

這天兩宗新聞相映成趣:一宗說內地公安將空姐謀殺案疑犯移交香港警方,中央電視台直播移交過程;一宗說內地富豪肖建華懷疑被公安由香港挾回內地。前者被視作兩地合作的典範,幫助港方破案;後者則被指責為公安跨境執法,受到嚴正關注。

據報道,肖建華並沒有被武力強制帶走的迹象,肖建華本人也在報章頭版發聲明否定有關傳聞。整件事撲朔迷離,難以說得清楚。不過,由此卻令人對於跨境執法的種種有所反思。這方面最哄動的是「李波案」,書商李波懷疑被公安挾走返回內地,回鄉證卻留在家裏,及後返港對事件語焉不詳,三緘其口。整件事明顯有不妥當之處,就是李波沒憑回鄉證出入境,更有人懷疑他是被強制帶走。但撇除這一點,如果李波是在公安曉以利害之下,自願返回內地接受調查,並且以回鄉證出入境,還有沒有問題呢?又如肖建華一案,如果他也是在有關方面曉以利害後,自願與來人一同經正常渠道返回內地,當中不涉綁架等強制手段,還有沒有問題呢?

香港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的制度,有關安排尚在商討中,在正式立法和生效前,香港是不會將逃犯移交內地的。香港為移交逃犯安排提供法律基礎的《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也並不涵括內地。

反之,內地卻有個別個案將香港的嫌犯送返香港,文首提及的謀殺案嫌犯即為一例。當中可見在「一國兩制」下,內地對香港較為包容,兩地雖然法制不同,但內地會盡量配合香港,而不會有被干預的指控。反過來說,香港若稍為配合內地執法的話,也勢必遇到反彈非議。就好像香港若劃出一塊地給內地,一定被罵成割地賣港,但若反過來,內地劃出一塊地給香港發展,則不會遭到非議。這就造成兩方的不平衡,對內地來說,確是多了制肘和不便。要改變這個局面,必須盡快完善移交逃犯的法制安排。

移交逃犯安排所涉及的問題很複雜,加上兩地法制存在差異,必須小心審視各個細節。

例如,香港已於1993年廢除死刑,而內地卻有死刑,若個案牽涉死刑,香港方面會否移交嫌犯呢?還是要在保障不對其施以死刑的情況下才移交?這又會否令香港成為逃罪的天堂?

又例如,「政治犯罪不引渡」也是國際上普遍的原則,然而相關原則又會否與《基本法》23條相牴觸呢?香港和內地同屬一國,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政治犯罪不引渡」又是否適切?可是,若不採用這個原則,又會令人擔心政治逼害的問題,相信有關問題提出後,必然會引起許多爭議,在現時政治化的社會環境下,其實是相當敏感的。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兩地移交逃犯的立法變得遙遙無期。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國,關係密切,相互之間在逃犯引渡方面竟還不及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同類安排,實是匪夷所思。而在這種局面下,若是內地執法人員來到香港,在不違反香港法例的情況下,帶有關疑犯返回內地,甚至疑犯是自願離境,又是不是真的不可接受呢?若換個地方,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內地執法人員有這樣的行為,又有沒有可指責之處呢?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