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應立法禁止辱罵官員

撰文:方蘅
出版:更新:

七警案塵埃落定,高志森導演為七警抱不平而在社交媒體罵法官為「狗官」,卻恐惹來官非,有藐視法庭之嫌,同時亦引起爭議。有謂香港應尊重法治,故不可辱罵法官;亦有謂法官不罵得,官員怎麼又可以罵得狗血淋頭?
筆者認為法治至上,尊重法官固屬應當,官員亦應獲得應有的尊重,辱罵官員,亦宜立法禁止。

香港奉行法治,每以西方為圭臬。在英國,法官裁定政府必須得到國會授權才可以啟動脫歐,《每日郵報》辱罵法官為「人民公敵」(Enemies of the People);在美國,華盛頓州聯邦法官羅巴特(James Robart)頒布全國臨時限制令,暫緩執行特朗普禁止七個伊斯蘭國家公民入境的行政命令,特朗普蔑稱羅巴特為「所謂法官」,狠批他做法荒謬。兩國蔑視法官的言論都惹來輿論撻伐。一般而言,評論法官的判決並無不可,但若用上蔑稱或侮辱的話,都不允許,高志森導演一句「狗官」,大概是脫口而出,但卻實實在在辱罵了法官,不容於法治社會。

法官不容辱罵,當然是為了維護法官的權威和法治尊嚴,彰顯對法治精神的倚重。試想,如果法官每判一案即被辱罵的話,還有甚麼威信呢?司法獨立亦恐受到威脅。不過,這次高導演的事件,卻也引來藍絲質疑,憑甚麼法官就不可以辱罵,但官員就可以任意辱罵?

在香港,官員受辱的事件不勝枚舉,諸如被掟蛋掟樽,被迫飲疑似鉛水,至於罵得出口的「狗官」之類,自然也是平常事。特首梁振英更長期被蔑稱為「689」。可是,香港卻從來沒有一條法例指明不許辱罵官員,官員捱罵受辱似乎是理所應當的。筆者認為,這對於特區的管治是大大不利的。

高志森批評法庭裁決的帖文。(資料圖片)

沒錯,官員會犯錯,會有失民心的言行,但是,他們都是為大家服務,管理香港,如果受到辱罵,豈不挫傷了士氣和銳氣?這對大家都沒有好處。尤其是特首,更是一地的領袖,理應受到尊重,才有足夠的威信領導特區。在民主社會,市民可以自由表達意見,本來是應有之義,但惡意的人身攻擊,種種蔑稱辱罵,則是過了火位,失卻理性,也對被罵者造成挫傷,是不合宜的。

想起古代,皇權至上,辱罵皇帝是犯了大不敬罪,輕則受刑,重則致死,這是為了維護管治者的尊嚴。在今天來說,這種做法固然不足取,但官員以至一地領袖受辱如斯,相對於古代來說,則是矯枉過正。

當然,即管法例要求不容侮蔑管治者,但若他們不能愛民如子,推行善政,還是不能建立管治威信的。故此,特區政府須上下一心,以實績贏得市民的尊敬。不然,即管口裏不罵,心裏還是忍不住罵。只不過,法例上有所約束,起碼可以讓社會氛圍顯得較為理性,管治者威信較易維持。這無疑是有利於施政的。

今次高志森導演辱罵法官,確屬不當,藍絲實在不必因意氣而一意維護。只不過,他們提出官員尊嚴的問題,也是值得社會反思的。

禁罵法官,除了保障法官的威嚴外,亦確保司法獨立,無疑佔較重要位置,但保障官員威嚴無疑也有助政令暢通,紓緩泛政治化氛圍。當今之世,在言論自由的大纛下,除非誹謗之類,一般並不主張以言入罪。然而,這是否令社會走向另一極端,應予適切的糾正?值得大家思量。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