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容易墜入的法網:如何避免曾蔭權今次的錯誤

撰文: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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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除了工作,很多人常常兼任其他有薪或無薪的工作,如公司董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委員、專業團體的執行委員、學校校董、社會福利團體的顧問等等,香港話叫「公家事情」。
有時候,簡單如你的公司主辦員工晚會,由你負責安排打點,但是你花了公司十多萬元,在你太太的精品店買入禮物,來作為晚會抽奬的禮物,這行為也可能墜入法網!
那麽,上述提及的工作會有甚麽法律問題?那便是特首曾蔭權今次墜入的法網── 即是在公務上,沒有申報私人的利益。

72歲的前特首曾蔭權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余俊亮攝)

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法院裁定他在「公職上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的一項罪名成立,判囚20個月,該判罪最高刑罰可被監禁7年。他被指的「行為失當」是在2008年,當政府的行政會議(「行會」) 在處理「雄濤廣播」的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時,没有「申報」他原來在私人生活上,正計劃及安排自己在退休後,會租住「雄濤」公司的大股東黃楚標的私人物業,即深圳東海花園大宅。

法律的癥結是這樣:

因為行會到底批不批電視牌照給雄濤時,行會所有成員(包括特首) 要在公開、公平、公正的情況考慮申請,如有利益或潛在利益,便要公開透明地申報,申報後,也許大家會認為特首不適宜參與過程,不讓他投票,否則會產生「偏私」或「懷疑偏私」的情況,這樣便有機會破壞批審過程的公平、公正和獨立性。

在法律觀點來說,由於黃楚標是業主,曾蔭權是租客,這已經構成一種「利益關係」,而這利益關係是有機會導致曾蔭權未能在行會的批審過程中,完全公平公正,故此曾特首當時「漏招」,没有作出一些「避嫌」的舉動(例如申報),這便是身為政府公職人員,在處理公務時的不當行為,也就變成一種刑事的罪行。

我從80年代起,當了數十年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書記,也做過很多評審、上訴及其他政府的委員會,發覺大家對於「利益申報」一事,看得很重,少許的「不安心」都會申報。有一次在律師紀律審裁組工作時,有一個委員在案件未審理前,突然申報,他說:

我在去年的某個派對上,認識了律師被告,大家在飯桌上交談甚歡,對他印象不錯,我擔心會不會構成「潛在不公」,故此要申報,如果大家認為我不適合審理案件,我樂意即時辭任審裁組成員。

我當時對這委員萬分敬佩,他處事真的小心,務求100%達到公開、公平、公正!

故此,在前述的晚會抽獎例子,負責的同事應該先向上司申報:「老闆,我購買的禮物,可否購自我太太的禮品店?」否則,便涉及法律責任,後果可大可小。看情況吧!有些只是破壞了合約、有些違反某條特定的法例、有些可以是隱瞞欺詐、有些可能視為貪污……我試過處理一宗案件,兩家公司的相連交易,因為没有申報某些利益和關係,導致成億上萬元的交易無效。

就算為公司活動到親友開的店舖購物,也或涉利益衝突。(iStock)

我們接受政府委任的人,會指派加入某些委員會,很多時候,政府會寄一份很長很長的問卷來,要我們申報利益,如有所隱瞞,有可能會被取消委任。

最難忘是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的時候(市民一般簡稱為「城規會」),我們要申報擁有什麼物業;後來,有委員覺得太嚴苛,結果改為只須申報在「那些地區」擁有物業,物業的大小及性質則不會再問。而且,最大壓力是到了開會的時候,當我們感到某些議題有利益衝突,我們要即場申報(大家記得梁振英未做特首前,在「西九文化區」的工作會議中,有些事情没有即時詳細申報,結果也被人投訴,他要付出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立法會「解畫」) ,可是,發展商在發展土地時,不會直接用上市公司的名字,很多時候用了下面的附屬公司,或「空殼」公司的名字,名字我們聽也未聽過,故此,就算我們認識某發展商,也没法猜出真正身份,因此,在重大事情時,很多委員都會舉手發問:「主席,可否透露這土地項目到底是那一家發展商在背後呢?」

要處理「申報」問題,法律上,主要集中在下列兩件事情:

I. 到底是甚麽關係,要導致申報呢?

II. 而申報後,又如何處理呢?

簡單來說,在下列四種情況,都會申報:

(1) 有些只是「避嫌」,或做到「最大透明度」,例如:「某人是我的朋友」、「我們曾經一起工作過」等等;
(2) 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某某是我的表弟」、「我是某組織的成員,這組織對這事情有某些立場」等等;
(3) 直接的利益衝突,例如:「我是這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家族擁有進出口業務」等等;
(4) 最後,便是真正的金錢和好處,例如:「這件事情如成功,我原來會收取佣金多少」、「我收取了今次投標公司的多少顧問費」等等。

而在申報後,常用的處理方法也有五種:

(1) 申報後,當事人仍可以參與討論及投票;
(2) 申報後,只能討論,但不能投票;
(3) 申報後,只能留下來旁聽,其他甚麽都不能做;
(4) 申報後,要離開會議,避免進一步參與事情;
(5) 最嚴重的處理是當事人可能要辭任,離開董事局、執委、委員會。

所以,如你以為擔任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委員會的執委好輕鬆,其實不對,上述的法律桎梏,已經會隱隱套在你的頭上來!

所以,在公在私,凡參與任何決定,會涉及輸送利益,或影響事情的公開公平公正的,一定要「三省吾身」,對自己問長問短,有没有大大小小的事情要避嫌的,就算不太確定,也要向大家說出來,因為「寧枉勿縱」,是保護自己免受法律後果的最佳良方。最好笑的一次申報,是有人在會議上竟然說:「我不喜歡這個人,但是我也不知道為了甚麽原因,我為了公正,我還是不參與討論吧!」哈,真有性格!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