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前後】司、司長、司憲:如何尊稱司級官員?

撰文:邱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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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懷舊風氣蔓延全港,陸續出現不少懷舊主題的報導、計劃。但同時資料搜集不足,亦導致錯漏百出;例如用標楷體扮作是香港舊招牌,設計界人士都一頭霧水。當我在網上看見「香港布政司司長」一詞,心裏「打咗個突」;到底「布政司司長」所謂何事。

港英時期沒有司長

其實司長一詞是九七後才帶入香港,因爲以往香港的「司」是職位名稱,而不是指部門。例如大家都聽說過「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衞生福利司」、「敎育統籌司」;這些「司」主要是政府最高層的三司,和次一層的「布政司署司級政務官」;即決策科之首長。

那麼,要到底如何尊稱這些司級官員呢?

絕對不可以稱爲「司長」。因爲司長一詞,是指司之首長。港英年代的「司」是職位,又何來職位的首長呢?套用在港英年代就會出現文法上的衝突。其實「司」的尊稱爲「司憲閣下」,例如港督的尊稱就是「督憲閣下」。在不少學校的開幕儀式上都邀請敎育司前來主持典禮,所以紀念碑上都有刻上「敎育司司憲」,即是現在的敎育局局長。

台灣、澳門的司級官員

其實司級官員不是香港獨有。淸朝、民國時期,曾設「總稅務司」一職,主管中國海關徵稅,而總稅務司的官署則名爲「總稅務司署」。直到 1991 年,台灣政府將總稅務司署改組成關稅總局,台灣的司級官員一職走進歷史。

而在澳門回歸前,「司」是基層部門,「司長」就是司之首長。但與此同時,政府最高級別的官員職稱爲「政務司」,有「保安政務司」、「經濟曁財政政務司」;命名沒有準則而言,實在令人混淆。

特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三個部門。(政府網頁擷圖)

政務司、財政司已不存在

因爲在現代漢語中,「司」是部門名稱,是「部」下設的部門。《基本法》就將司「糾正」成部門,而再不是職位。所以九七後,特區政府設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沿襲於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九七前,律政司掌管「律政司署」(常稱「律政署」)。九七後,「律政司」變成「律政司司長」;「律政司署」變成「律政司」。

《基本法》中規定,特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三個部門。但實際上,現時只有律政司,至於政務司和財政司則是「空殼部門」,只有司長。

司署不文說

「司」是職位,「司署」就是「司之部門」之意。故此,以往有布政司署、律政司署、民政司署、工務司署等等。但是民間都將「司」撇去,簡稱爲布政署、律政署、民政署、工務署。據說,才子黃霑先生將「民政司署」戲稱爲「聞正私處」。自此,市民爲免「粗俗」,就漸漸撇去「司」字。

順帶一提,並不是所有「司」都是「司署」的首長。「司署、通常比較獨特、重要,例如「律政司署」掌管檢控權、「布政司署」掌管政府部門。而布政司署司級政務官(今常任秘書長),就是布政司署決策科的首長(今政府總部決策局)。

雖然舊時命名頗爲混亂,但如果要打着懷舊口號,就必須要調査淸楚歷史典故,免得變成別人笑柄。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