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須知.博評】扣減醫療保險、學費及父母免稅額要注意什麼?

撰文:李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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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報稅的季節,大家可能會想有什麼方法可以合法地減少薪俸稅款,答案是基本上沒有太多方法,稅例很清楚說明了什麼收入會計算,哪些支出可以扣減。
慈善捐款、專業學會會費、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連的費用都是常見的扣減項目,但大家在申請時還是要小心細節,我以三個案例來作解釋。

又到了報稅季節。你又是否清楚各種扣減的計算方法?(視覺中國)

在稅務上訴案例D52/12中,有一個關於醫療保險可否扣減的個案。大家可能留意到,幾乎每年的財政預算案都有建議提供購買醫療保險的扣減,但始終都是無疾而終。在這案例中,上訴人享有公司之員工醫療褔利,但由於該公司在香港沒有公司的醫療計劃,所有員工在購買他們自己的醫療保險後,公司便會退還該計劃的每年保費給他們。稅局指出上訴人支付的醫療保險費用,會被視為她個人的債項,其後公司按照僱傭合約發還該款項而令她得益,此乃因她的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屬於《稅務條例》第9(1)條的定義下的額外賞賜, 因此要評稅,另一方面,該保險費用亦非「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上訴人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開支,故此不能在上訴人入息中扣除。

在稅務上訴案例D55/12中,當事人在大學修讀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課程。他的僱主提供一項資助計劃,容許僱員申請發還學費,但僱員需承諾在完成課程後一年內不會離職,否則僱主有權追討已發還的學費。稅局後就上訴人獲發還的學費向上訴人發出補加評稅。上訴人反對補加評稅,認為僱主發還的學費其實是實報實銷的開支,不是他的入息。但稅局認為上訴人僱主發還的學費,實際上是發還上訴人為承擔自己向大學就該課程必須繳交學費的責任而支付的金錢,是屬於「額外賞賜」,因此要評稅。而他也不需修讀該課程,才可繼續他的職位以致獲取入息。該課程很明顯是上訴人個人進修,屬私人開支性質,因此不可以扣減。

在稅務上訴案例D49/11中,對於可否獲給予供養父母免稅額有爭議,供養父母免稅取決於納稅人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 該父母已移民他國,除於1999年前曾回香港,之後從未回港,並 且在有關課稅年度後共十年沒有到訪香港,因此上訴人父母在法理上不可 能被視為「通常在香港居住」,而如果納稅人聲稱他早知道要獲得供養父母免稅額,「該父母」必須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知道居住的「確實日數」。

遇上薪俸稅的問題,除了向稅局查詢外,最好找懂會計的朋友討論一下,千萬不要以為很多支出都可以扣減及很多免稅額也可以使用。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