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丁權 回歸傳統

撰文:姚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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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男人套丁,早已不是新聞,1987年及2002年核數署報告已經詳列證據,上訴法庭曾經點名批評,地政總署更是早已知悉。最近只因一宗區域法院刑事判決(DCCC25/2015,簡稱李欽培案)裁定牽涉套丁的被告罪名成立,才重新引起社會關注。然而,傳媒一般以「法院裁定套丁違法」為題,引起誤解,即使連鄉議局的報章廣告亦用上「套丁是否涉及刑事欺詐?」為題,更是加深公眾誤會。事實上,裁決並非裁定套丁違法,而是裁定有人不誠實使用失實陳述,串謀欺騙地政總署,獲得行使丁權而已。

 

1月18日,《香港01》翻查地契文件,揭發一宗與發叔父子有關的懷疑套丁個案,申請丁權的年份據報為1995年,而完工年份則在1999年。報道指個案涉及三項發展項目,估計合共獲利1億2千萬,再令社會嘩然。

 

套丁或犯法 亦是制度漏洞 須檢討

 

然而若從法理分析,李欽培案的判決,是否適用於其他個案,仍有待研究。事源有關「未曾出售丁權」的聲明要求乃1997年10月才開始生效1,而有關「從未轉移、讓與、處置丁權」的聲明要求2,更是2001年10月才正式提出。發叔父子套丁案的丁權申請日期遠早於該兩項聲明要求生效日期,若該新政策沒有追溯權,則該案不一定違反失實陳述或者發假誓等刑事罪行。李欽培案中,套丁或涉串謀詐騙,這亦是制度漏洞,必須檢討。

 

補地價折扣可成利益輸送

 

誠然,正如法院判決所言,套丁取利,騙取利益,不應容許。但正如報道中提到,發叔父子套丁案的丁屋經已完成補地價程序,怎會仍有1.2億的利潤空間?

 

問題其實出在補地價折扣問題上,令到套丁有利可圖,才誘使新界男丁與地主鋌而走險。事實上,核數署報告早已炮轟地政總署的折扣因子,可惜地政總署屢勸不改,1月18日另有報章報道,折扣率可低至二折,客觀事實就是利益輸送。

 

丁權不算傳統權益 應回到1972年土地法規

 

新界丁權,實屬近代政策,不過是44年歷史,算不上什麼新界傳統權益,根本不受基本法保障。解決辦法唯有取消丁權,回到1972年前的新界土地法規,才稱得上傳統權益。當然因為地權人在1900年前後,已經交出了清朝的紅契或白契,換作港英的集體官契,現時唯一受到保障的傳統土地權益,恐怕只有1898年至1971年間的港英地契權益了。

 

事實上,該批地契至今仍然生效,條款大致容許農地地權人在租賃期內和在業權土地上務農耕種,若需建屋,則可根據條款,補足地價,劃出道路,保證維修,獲批准後才可建屋。這應是當時中英聯合聲明的協議原意,亦是唯一可以同時符合基本法,尊重新界原居民的土地契約權益及維護整體社會公平原則的三贏方案。

【註1】聲明書的一項條款:「本人從未及現時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以把本人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獲得的權利售予其他人士/發展商。」

 

【註2】額外聲明:「本人從未與任何人士或多名人士訂定任何安排或協議,以轉移、讓與、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本人對該地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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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