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訂購平台缺監管 網絡經濟發展滯後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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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七月公布,七名上班族在進食外賣後,出現發燒、腹痛、腹瀉和嘔吐等病徵。其後有關店舖稱當日曾有外賣訂購平台Plum員工送餐,懷疑該七名市民並非直接從店舖購買外賣,而是透過外賣訂購平台購買。食肆在處理食物時受到牌照規管,當局卻未為外賣訂購平台設食物處理監管制度,令運送過程出現食物安全的漏洞,亦不利本港網絡經濟發展,政府應盡快作出規管,設牌照規定。

外賣服務平台近年興起,Plum更以提供跨區服務為賣點,深受上班族歡迎。 (賴俊傑攝)

提高管理水平 外賣平台應受牌照監管

《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定食物業的實際運作及經營模式,持牌食肆或食物製造廠提供外賣及外送食物服務時,仍必須遵守相關持牌條件,包括有關食物容器、食物存放及運送溫度等。在過去,由於送外賣與製作餐飲的多是同一間公司,故條例能夠有效監管外賣服務,但是,隨着網上外賣平台湧現,食肆只是食物的製作者,不負責運送,一旦出現食安事故,而平台食肆雙方互相推卸責任,便會出現法律爭議。

2016年增設的「網上銷售限制出售食物許可證」,主要針對近年沒有實體店而在網上售賣限制出售食物(如刺身)的經營模式,有關許可證規管食物來源必須合法從認可供應商取得,食物在運送過程中不受到干擾以減少交叉污染,以及時刻保存於安全合適的溫度等等。然而,相關規定只針對限制出售食物,而非對外賣食物的整體規管,難言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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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滯後 窒礙網絡經濟發展

就前述個案,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主要接觸涉事的持牌餐廳,由食品製造的方向追究,有大律師指出,網上平台對食物質素的保障並不受任何食品處理的相關牌照規管,市民只可追究其民事責任。不少餐廳並無與外賣平台簽訂合約,只有口頭協議,出事時食物質素可能仍要由餐廳承擔。

缺乏網上訂餐平台的牌照及監管制度,影響餐廳與平台的商業合作。餐廳應盡量確保外賣平台的管理及服務水平,但由於未有經營外賣食品牌照供申領,令餐廳無法確保平台對保存食物質素的保障。在運作上,送餐平台就算提供優質服務,由於缺乏牌照制度,長遠難以說服更多餐廳合作。

當食品的製造與運送分割,餐廳及網上外賣平台的牌照及監管制度則應分隔,由餐廳承擔網上外賣平台的食物安全責任,有失公平。平台現時未受牌照監管,當局應與時並進,增設相關牌照,以作規管及監察。隨着互聯網銷售服務興起,為餐飲及運輸業界帶來機遇,網上平台方便了市民的生活,網絡消費模式逐漸多元化,相關的網絡銷售、外賣服務等愈來愈多,有關牌照可推動新興的商業平台提高管理水平,對餐廳、平台、消費者亦有所保障。

近年內地網上外賣平台崛起。

網絡業務規管落後 內地經驗可作參考

其實,當局在2012年已意識到無牌經營網上銷售食物的問題,但近年才逐漸開始受到監管,隨着本港網上外賣平台愈來愈多,相關許可證規定未能涵蓋相關業務,當局不宜再作拖延,應盡快設立相關制度,減低風險。

內地已興起送餐平台多年,發展較為成熟,2018年開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實施《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提出三大重點,網絡餐飲服務平台要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線下須有實體店,與入網商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協議;平台要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等相關制度,並在平台上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與消費者投訴;平台要制定送餐服務管理規範,加強送餐人員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保障配送容器安全無害、清潔衛生,鼓勵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並嚴格落實記錄制度,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政府可參考相關規定,修補現行制度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