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法案委員會亦應繼續運作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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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二(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延長香港立法會任期一年。各界紛紛表示希望議員能夠放下政治分歧,履行本份做好工作,協助香港渡過難關,但是箇中尚有一個議會行政問題有待解決,那就是有個別積壓法案的法案委員會已告解散,根據現行機制未必能夠簡單「起死回生」。

未完成法案審議 委員會已告解散

目前立法會積壓下來未能完成的法案,嚴格來說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已經完成內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審議程序的法案,它們包括《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201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等六個法案,它們本來都已經列入今年7月最後一場立法會會議程,並預備恢復二讀辯論和進行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程序,只是因為時間不足被迫作罷。隨着立法會的任期延長,以上法案如無意外應能完成後續審議程序。

第二類則是連法案委員會審議程序都未完成的法案,它們包括《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專營的士服務條例草案》、《2018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2019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四項法案。由於議員起初預期法案無法在今屆任期內及時完成審議,相關法案委員會在前兩個月先後向內務委員會報告決定終止(discontinue)工作,而內務委員會亦同意解散(dissolve)相關法案委員會。

守則無恢復機制 主席宜特事特辦

第二類法案與第一類最大的差異,就是它們在現行機制下可能需要重新組建法案委員會由頭到尾再進行一次審議工作。根據《內務守則》第21條,「經法案委員會研究的法案一旦獲立法會通過,或內務委員會決定解散有關的法案委員會時,該法案委員會即告解散」,《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的規定與此相同,兩者均未說明內務委員會同意解散法案委員會之後有撤回相關決定或恢復法案委員會運作的機制。

鑑於這些法案牽涉「一手樓空置稅」、都市固體廢物收費及規管另類吸煙產品等重要問題,立法會主席應行使《議事規則》第92條的權力,即「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容許這些曾經因假定任期內無法完成工作而解散的法案委員會一樣能「繼續履行職責」,貼合是次決定延長立法會任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