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梁振英UGL案】查特首申報財產立法原意何須「問米」?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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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成立委員會調查UGL事件,建制派議員周浩鼎被指與受查的特首梁振英「打龍通」。事件焦點之一,是梁振英要求委員會研究「《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要求行政長官就任時申報財產的原意」,有泛民議員質疑是否要「問米」請已逝世的草委作供,但是,根據《基本法》的起草紀錄,對有關規定早已有清晰說明,簡而言之,就是任特首者不能「謀私利」。

周浩鼎在新東補選嚐敗仗後,再出選立法會超區議席。(資料圖片)

研《基本法》第47條 只是為了「拉布」?

上月25日,立法會調查梁振英與澳洲企業UGL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由周浩鼎提出的修訂方案,即是那份被揭發出自特首辦手筆的文件,就提出研究「《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要求行政長官就任時申報財產的原意,以及該款項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是否屬於須予申報的財產」的說法,即是找《基本法》條文對規管特首收取利益的立法原意。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基本法》第四十七條

周浩鼎提出將委員會的研究工作擴大至研究《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令一些人質疑他刻意「拉布」。但亦有一些意見認為,若按照曾蔭權的案例,即使未有證據證明曾蔭權在數碼廣播牌照事宜上,刻意對雄濤廣播主要股東、亦即是曾蔭權所租住的深圳東海花園業主黃楚標偏私,但曾蔭權未有申報這項利益,最終令他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或因如此,令行政長官申報財產的「法律原意」,亦成為了UGL事件爭拗點。

立法原意紀錄詳盡 不用問米亦可得知

但是,當日立法會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皆表示對此項修訂無法苟同,謝認為無需要浪費時間翻查文獻,楊更反問是否應該「問米」詢問一些已逝世的草委。不過,根據現已公開的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文件,可以看到此一申報制度背後立法原意非常簡單,絕不用怎樣「翻箱倒籠」或「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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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大樓外的女神「泰美斯」像,在羅馬傳統中象徵「iustitia 正義」(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

三十年前的8月22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呈交了相關條文草稿,其第4章第1節第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這就是《基本法》第47條的前身。

其原意明白是要阻止特首以權謀私,後來隨着一些草委發現廉政機構也要向特首負責,便決定改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來判斷特首廉潔與否,因此特首需要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到了當年年底12月12日,條文已經改寫成今日看到的模樣。

樹廉潔作風、防濫用職權 UGL的五千萬「合格」嗎?

最初負責草擬該條文草稿的法學家蕭蔚雲,亦曾經如此解釋自己在港、澳兩地《基本法》加入特首申報利益制度的原因:「從組織上、法律上監督行政長官保持廉潔……促使行政長官樹立廉潔作風」、「預防行政長官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為自己或其參加的財團、公司謀取私利,可以防止行政長官貪污受賄」。

就以當年的「立法原意」來看,《基本法》第47條的作用,是要促使特首樹立廉潔作風,同時亦要「預防」行政長官濫權,並設有機制讓特首申報利益。如果將這個標準套用在UGL事件上,梁振英收取了UGL的五千萬元,卻未有申報,是否能樹立廉潔作風?條例對「預防」行政長官濫權有否起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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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獲選為政協副主席後,向台上及台下鞠躬。(中新社)

其實如果UGL事件確如梁振英所指,他所收取的五千萬元,只是他出售公司控制權的「分手費」,是一個普通不過的商業安排,沒有任何違規違法的問題,梁振英更應做的是全面配合立法會,甚至廉署的調查,將所有事實、法律理據攤在陽光下,藉此證明自己清白、討回公道,如此他就可以盡快放低UGL事件包袱,好好地履行全國政協副主席的職責。若調查工作繼續拖拉、公眾疑問繼續發酵,對解決UGL事件又有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