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積極修改動物法例 香港動保能否進一台階?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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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動物保護政策一向為人詬病,不少意見指出本地法例對動物生命及權益的保障極其不足;然而,港府近來頻頻「出招」,宣布研究修訂與動物福利相關的法例,包括擬引入「謹慎責任」概念,及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以保障更多動物。其實,今年施政報告首度提及動物福利,可見特首銳意提倡動物權益,態度值得肯定;至於本地動保能否藉此漸趨成熟,就需要公眾持續監察。

政府近日先後宣布與動物福利相關的修訂法例建議,其中包括擬在法例中引入「謹慎責任」概念,規管照顧動物人士的飼養責任,確保動物在實際受傷前已受法例保障;又建議修訂目前《道路交通條例》374章,要求有動物(現擬包括貓狗)在道路意外中受傷,涉事司機必須停車及報警。以上倡議無疑能針對現有漏洞,方向可取。

目前貓狗未受道路交通條例保障。(資料圖片)

遲來的「謹慎責任」

本港在動物權益方面遠遠落後於其他先進地方,如今研究修例總算是「遲到好過無到」。香港從來沒有統一的動物保護法規,規則散落於不同法例。有論者更批評,目前不少涉及動物的法例,原意均不在於保障動物權益,而是以保護公眾財產及公共衛生為前提。不少條例如《狂犬病條例》與《危險狗隻規例》,均規管狗隻主人須為狗隻注射疫苗、在公眾地方須繫上狗帶,甚至綁在固定地方、謹慎看守狗隻以避免狗隻咬人,和為狗隻在公共地方便溺善後等負任,以確保狗隻不會對公眾構成威脅,以及不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

至於處理虐待動物方面,香港目前賴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規管,惟有批評指該條例規管不足,不但「殘酷行為」定義過於狹窄,未能規管更多樣的殘害動物行為,虐待動物者更只會在確認動物受到實質傷害後才被法律懲處,未有監管動物負責人照顧及保護動物的責任,以進一步保障動物的權益。

其實,不少先進地方早已提倡全面確立動物福利,在阻嚇虐待行為之外,更致力引入「謹慎責任」,規管畜養動物者的責任,以確保其飼養能符合動物的基本需要;更重要的是,該法例可在發現動物欠缺照顧時已作出介入,從而及早保護牠們免受不當對待。作為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藍本,英國動物保護法早於2006年全面修訂,規管動物飼養者的「謹慎責任」,惟香港卻一直原地踏步。現在政府決定研究仿傚,絕對是從善如流。不過就立法內容最終能否提升動物權益,公眾實在有需要持續監察。

周嘉慧解釋,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指寵物主人要給予寵物所需的照顧,包括食物及住宿等。(政府新聞網短片截圖)

訂定「動物」定義 保障貓狗安危

本港的動物法例缺失,還可見於《道路交通條例》對「動物」的定義。現時該例第56條規定司機在撞倒動物後,必須立刻停車及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警;惟當中的「動物」僅指馬、牛、驢、騾、綿羊、豬(不包括野豬)或山羊,卻不包括流浪貓狗。如今修例,絕對能增加城市貓狗不幸捲入交通意外後生存的機會。

誠然,上述修例的確有為人憂慮之處:公眾一方面擔心貓狗體型細小,駕駛者或許未能察覺其車輛撞倒任何動物與及時報警,若不幸因此入罪,實屬無奈;另外,亦有動保人士擔心,政府或許為釋除市民憂慮,大規模捕捉市區內的流浪貓狗,並會按漁護處一貫做法,以人道毀滅處置之。必須指出,若城市要提倡動物福利,從速修訂以上「不平等條例」才是情理所在;當然,政府必須同時研究如何以更人道方法處理流浪貓狗,長遠亦須施以不同政策,如打擊非法棄掉動物,才能提供更全面的動物保護。

動保不能一蹴而就 應持續進步

誠然,設立一套完善的動物保護制度絕不止於上述的法例修訂,但政府的態度轉向始終為本地動保發展踏出關鍵一步。提倡動物福利以及人畜共融,成於健全的法規,但政府絕不可單靠修定零星法例以滿足市民,而應為城市動保建立一套更宏大的願景,以及持續研究推動改革法規,方能切實地保障動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