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私人地方執法惹爭議 警去信物管協會無手令也可進入

撰文:呂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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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持續兩月仍未平息,今天亦有市民發起「光復紅土」遊行。一連串的示威行動中,因多次出現有警員進入私人屋苑和商場執法而引起爭議。近日一些屋苑、商場甚至店舖,都有張貼告示,表示「私人地方內拒絕警察擅自進入執法」。不過,警方日前(15日)與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開會,並發表聲明,表示警方如懷疑有犯罪人士在該處,只要提出要求即可進入;亦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門和窗進入搜尋,又再次強調,任何阻擋警方為執行職務進入任何地方的行為皆屬違法。

一連串的示威行動中,因多次出現有警員進入私人屋苑和商場執法而引起爭議。(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自六月以來,因示威活動引起的警民衝突不斷,當中警察多次走入商場、屋苑等地方執法,屢被質疑是否濫權。早前在沙田新城市商場,有片段拍得保安疑帶領警察進入商場,被指責是「引清兵入關」;其後有多個商場均不予警方無條件進入,如深水埗西九龍中心、中環國際金融中心等均曾有保安擋着警察拒絕放行。

昨日(16日)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表一個「處理公眾活動提示」,表示較早前警方與他們進行會議,而警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32 章《 警隊條例 》第50(3)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置身在某處,警員提出要求時,居民或管理處職員須容許他們自由進入以便搜查;第50(4)條表明,為避免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在無手令下, 進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亦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香港警務處防止罪案科向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出的函件。(文件截圖)

香港警務處防止罪案科向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出的函件中又指出,根據《條例》第63條,任何人士協助或意圖或拖延警務人員執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協會在聲明中呼籲各會員公司,由於警方表示在未來會嚴正執法,因此它們要應其公司政策及個別物業地契、公契及相關法律條文,作出適當處理,並在有需要時知會相關業主立案法團、居民組織及前線物業管理人員,不可以身試法妨礙警務人員執法,但可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