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居港逾7年非永久居民未受惠 團體批歧視更生人士

撰文:廖文謙
出版:更新:

港府今年暑假推行電子消費券計劃,向合資格人士派發5000元,惟並不包括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性居民。有團體今日(12日)到政府總部起請願,指該批居民等曾經坐牢及留下案底等緣故,無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因而喪失申請消券資格,批評政府此舉是歧視更生人士,促請財政司司長將他們納入消費券計劃之中。

監禁年期不納入合法計算的居留期

現時申請電子消費券的條件,包括申請人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手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來港,或手持入境處《豁免登記證明書》,並需要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在港合法居留等。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協)社區組織幹事吳衛東表示,現時約有5至10萬人,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居民未能合乎申請資格要求,當中主要為已出獄的更生人士。他坦言,這批人士過去七年曾因犯事而坐牢,當局聲稱監禁期並不會納入合法計算的居留期,因而令他們無法符合連續居港7年的要求,繼而無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變相被剝奪申請電子消費券資格。

他補充,該批人士犯的都是「小罪行」,刑期只是約數天至一個月,又認為該批人士已受到法律制裁,現在政府不將他們納於電子消費券計劃之中,等同歧視更生人士,並形容這個安排對更生人士是「二次懲罰」。

吳衛東認為,將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居民排除於電子消費券計劃是不合理。(廖文謙攝)

有人居港40年仍不符合申請資格

其中一名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性居民劉先生表示,他於1975年偷渡來港,並借當時的抵壘政策得以留在香港,惟自己沒有單程證,亦因曾坐牢及有案底而無法申請到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因而沒有資格申請電子消費券。至今已居港40多年的他表示,自己曾任職建築工人,並從事地鐵工程及鑽洞等危險工作,形容自己對「社會嘅貢獻都好大」,又認為財政司司長將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性居民排除於消費券計劃之外,是歧視行為,直言「個個(人)都有(電子消費券),係我哋(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性居民)冇。」現為露宿者的他坦言,若取得消費券後希望可以「買嘢食」。

劉先生坦言,對成功爭取訴求不抱太大信心,但仍然希望自己可以得到5000元的電子消費券。(廖文謙攝)

另一名梁先生則在1979年來港,同樣曾因坐牢及有案底而無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他表示,自己已在這個地方居住了數十年,慨嘆「幾十年喺香港都唔可以有啲咁嘅權利(申請電子消費券)」,因而覺得非常不公平。梁先生現時居住公屋,亦有領取綜援。吳衛東認為,房屋署等機構都認可梁先生為「香港人」,但財政司司長卻沒有將其納入消費券計劃之中,實在是令人費解和不明白。

梁先生(右)表示,若他們可以得到電子消費券的話,將可對本地經濟作出貢獻,並促進香港的繁榮。(廖文謙攝)

吳衛東表示,社協早前已向政府提交52名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性居民的資料,惟當局反應冷淡,加上消費券計劃的登記期將於8月14日(星期六)屆滿,因此希望透過是次請願,要求直接與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會面,要求他盡快將該批人士納於電子消費券計劃之中。另一方面,除電子消費券之外,政府於去年實施的一萬元現金發放計劃,同樣將居港超過7年的非永久性居民排除於計劃外,期望財政司司長可以一併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