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香港禁酒令的前世今生 一文看清開埠初年酒例爭議

撰文:呂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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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過去兩周的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確診個案急升十倍,蘭桂坊樂隊群組更增至24人確診,多名醫學界專家均認為,目前最重要是減少社交聚會,避免交叉感染。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公佈新防疫措施,其中之一是建議透過立法,暫時禁止領有酒牌的食肆、酒吧及會社出售或供應酒類飲品。建議一出,旋即引起酒吧業界的反彈,認為新措施等同令酒吧結業。翻查資料,本港在開埠初年亦曾頒佈有關禁酒的法例,同樣引起爭議。

特首林鄭月娥的「禁酒令」建議一出,旋即引起酒吧業界的反彈。 (呂諾君攝)

1841年頒英國商船條​例 難分醉酒與鬧事關係

根據王漢明撰寫的《香港洋酒文化筆記1841-1851》一書描述,香港開埠初年,不少船員喜愛杯中物,時有醉酒生事,故政府在未有大量商船與移民抵港前,立法防範。1841年5月8日,《廣州報》刊登了義律政府在七天前頒佈的英國商船條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British Merchant Shipping),如在香港境內的英國船上有船員作亂,執法者可登船拘捕滋事分子,若執法者生命安全受威脅時,更可開槍自衛。此外,在船上或岸上醉酒作亂者,可被最多拘禁兩星期,或最高罰款20先令,又或按作亂情況,輕重兩罰則同時執行,犯人在拘禁期間更可能要作粗重勞動。然而,這些條文並沒有定義醉酒是怎樣的狀態,只是針對懲罰因醉酒生事的人,單純醉酒並不會構成罪行。

砵甸乍立例禁境內製酒 成功告發者可獲獎金

1841年8月12日至1844年5月8日,時任的香港總督是代表英國與清廷談判及簽訂《南京條約》的亨利‧砵甸乍爵士(Sir Henry Pottinger),他在離港前三個月內,頒佈了12條法例,其中包括香港最早管制酒的法例。全名No.8 of 1844. An Ordinance for Prohibiting the Distillation of Spirits within the Colony of Hongkong(1844年第8號─禁止在香港殖民地境內蒸餾酒精法例)於1844年3月20日通過。該例禁止香港境內人士以糖、穀物、水果或任何物質蒸餾及提煉酒精,亦禁止藏有或使用可蒸餾酒精的器具,違者會被罰款2,500元。藥劑師及醫生在獲得政府的審批後,可於其工作地方藏有或使用容量不超過八加侖的蒸餾器具,製造作醫療用途的酒精。向政府提供消息的舉報者,或協助政府將犯法者入罪的人,在政府扣除訴訟費後,可獲犯人罰款之一半作獎金。

報章編輯撰文 倡以徵酒稅代替

1844年3月30日的《中國之友與香港公報》就上述法例刊出編輯短評,指這條法例不會為社會帶來任何好處或壞處,因為在香港這個自由港,人們可容易找到3毛錢一加侖的孟加拉或馬尼拉冧酒,根本不會有人非法蒸餾酒精,是以政府沒有必要立法禁止境內蒸餾酒精。若要防止非法製酒,政府應大幅徵收酒稅。編輯在文章內用「熱心於克制與威儀」(Zeal for temperance and decorum)形容總裁判官,其中Temperance一詞可解釋為「有節制的行為」,含有「禁酒」之意。當時編輯亦談及經港島對岸運來的燒酒(Samshoo),指的就是當時還未受英國管治的九龍半島運來的中國酒。

本港在開埠初年亦曾頒佈有關禁酒的法例。 (網上圖片)

在第8號出現個半月後,1844年5月1日,政府又頒佈一條監管酒類零售的法例No.11 of 1844. An Ordinance for Licensing Public Houses, and for Regulating the Retail of Fermented, and Spirituous Liquors in the Colony of Hongkong(1844年第11號─監管香港殖民地酒館發牌及零售發酵與蒸餾酒之法例)。目的是要給酒館發牌、維持館內治安、管制酒類零售及防範非法售酒。通過第11號後,所有在7月1日前發的酒牌將會失效。

1896年,政府對酒精飲品加強監控,透過頒佈法例Sale of Food and Drugs Ordinance, 1896(1896年售賣藥物及藥物法例)。

1896年立例加強監控 售劣質酒可處罰款500

根據《Handbook of Foreign Tariffs and Import Regulation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s》一書提供的資料顯示,1896年,政府對酒精飲品加強監控,透過頒佈法例Sale of Food and Drugs Ordinance, 1896(1896年售賣藥物及藥物法例),監察出售對人有害的食物、飲品或藥物,包括劣質酒精飲品。違例者可處罰500元罰款,如未能支付,則會判處不多於6個月的勞役或監禁。

2018年通過的新法例內「令人醺醉的酒類」定義,是含乙醇多於1.2%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不可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予18歲以下人士。(資料圖片/梁煥敏攝)

2018年,本港通過《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於11月30日起禁止零售商店,如便利店、超市及酒舖等,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予未足18歲人士;按定義,禁售酒類為以量計含多於1.2%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不論當面分發與遙距分發,即以實體或非實體方式交易,售酒者都須以合理且清晰的方式向購買者展示禁售要求的訂明通知,一經定罪,非法售酒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伊朗在1979年革命後不久,開始限制酒的消費及生產,並對違反者給予苛刻的懲罰。 (呂凝敏攝)

伊斯蘭世界、墨索里尼治下意國、3K黨支持禁酒

事實上,世界各地的禁酒令一般與宗教信仰、政治或醫療有關。例如在伊斯蘭世界,禁酒的條文來自《古蘭經》第五章‧筵席,由於穆罕默德譴責飲酒者,同時譴責製作、銷售、購買及搬運酒水的人,形成穆斯林對酒的禁忌。沙特阿拉伯完全禁止酒的生產、進口或消費,並對違反者設立嚴厲懲罰,包括從數個禮拜到數個月的監禁,或遭到鞭打;卡達亦禁止酒的進口,在公共場所喝酒或醉酒,或會導致入獄或被驅逐出境;利比亞禁止進口、販類及消費酒,違者重罰;在塔利班治下的阿富汗,酒亦一度被禁止,當塔利班被趕走後,則取消對外國人的禁酒令;孟加拉國亦執行禁酒令,但有執照的旅館或餐廳,可賣酒予外國人;馬爾代夫禁止進口酒,釀造酒只有外國觀光客才能在度假島購買,且不得攜離;伊朗在1979年革命後不久,開始限制酒的消費及生產,並對違反者給予苛刻的懲罰,但官方承認的非穆斯林少數民族可以生產葡萄酒,供他們自己消費及宗教儀式如聖餐禮使用。

歷史上,禁酒亦一度與民族主義、法西斯主義及女性主義等政治運動扯上關係。例如墨索里尼統治下的意大利,曾關閉數千家酒吧。美國種族主義代表組織3K黨亦支持禁酒;波蘭早於15世紀中期,實行了「波蘭酒」的壟斷釀製,令波蘭成了整個歐洲的「釀酒中心」,可是到了19世紀,拿破崙戰敗後,俄國統治了波蘭,由於俄國統治者擔心喝酒會影響士兵的戰鬥力,故禁止釀製高於46度的酒,令當時伏特加的產量嚴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