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房屋.來稿】「過渡」措施目的成謎 勿把城市簡化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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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鄧永成、葉鈞頌、梁漢柱、馮國堅

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過渡性房屋的構思,藉此為輪候公屋和其他居於惡劣環境的市民紓困。不過,這些「過渡」措施的目的地到底在哪裏依然是謎。

即使基層市民有遷入過渡性房屋的機會,但在僅得數年的租住期限過後,他們將過渡到怎樣的未來?政府沒有對此許下半句承諾。更重要的是,政府將這重要責任推予民間組織。施政報告提出的過渡性房屋具體措施中,政府明言其角色只是協助及支持民間主導和推行的「光屋」、「社會房屋共享計劃」和貨櫃屋等措施。

一如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所言,城市是人類為滿足社會需要而實踐出來的空間。他屢次對強調功能主義的現代城市規劃和建築思潮作出批判:若果我們僅把城市問題看待成房屋問題,在規劃考慮裏排除包括街道、公共場所在內的其他社會空間,將導致城市生活方式出現難以接受的功能化,甚至讓城市人失去聚居的城市生活,僅僅寄住在被簡化成宿舍的城市。

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過渡性房屋的構思,藉此為輪候公屋和其他居於惡劣環境的市民紓困。(資料圖片)

居住(habitat)vs 聚居(inhabitance)

城市,在列斐伏爾的眼中,是人與人相遇的地方。若我們單談房屋供求的經濟和技術向度,那只是功能性的居住(habitat),彷如工人宿舍,只是在無盡的勞動中得以歇息的居住形態。然而,房屋並非單單是一個有瓦遮頭的居住形態,而應該能讓人有尊嚴地聚居(inhabitance)並因而有能力實踐社會生活,換句話說,起着充權作用。列斐伏爾認為聚居是從每個城市個體的身體出發,主動而且有意義地參與城市空間的社會生活,帶着一種城市地景的政治維度。不過,聚居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逐漸被居住所取代,失去對社會差異的重視,僅以技術手段提供房屋,來滿足人們的居住需要。

在政府口中讓基層市民「有得揀」的良心劏房與貨櫃屋,頂多只是一個居住形態,未能稱得上是適合聚居的地方。加入城市生活的考慮,從劏房移居至共住等形式的過渡性房屋,只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繼續在實證主義主導的城市規劃中,以技術手段來解決居住問題。安置有需要的市民到這些過渡性房屋內,本質上與把市民「塞」進差劣的劏房無異,都是企圖以功能性、同質性的居住形態來敷衍異質性的聚居需要。

劏房和民間提供的過渡性房屋等居住形態的共通點,就是他們同樣處於市場之內,身陷土地發展體制的囹圄中。正如我們在〈不願面對的土地真相〉一文中解釋(見2017年9月24日明報),香港城市發展的不公義,源於土地發展體制的二度剝削:受資本剝削的公眾因而異化,日常生活不再是豐富的主體,反而成為了支撐土地發展體制的客體。基層仍然處於被動的位置,被逼對體制順從,無從選擇。資產階級繼續通過對房產的擁有權,主宰基層的居住形態,剝削他們的聚居權利。

基層仍然處於被動的位置,被逼對體制順從,無從選擇。(資料圖片)

自殖民開初,在土地商品化的操作下,以及政府無意介入房屋供應下,草根階層就只得在住屋成本高昂的私人市場尋求住所,差劣的板間房就成為基層容身的居住形態。然而這種社會空間關係並沒有因為社會進步而消失,未能負擔日益增加的住屋開支者繼續蝸居在隱沒於鬧市中各類型的劏房。

在土地發展體制內,政府一直默許著這些惡劣居住形態存在,未曾願意正視市民住屋問題,迴避大力干預房屋市場,從未考慮徹底取締不適當的劏房。一方面,政府從來沒有為劏房住戶提供足夠的公營房屋。另外,政府對這些惡劣住屋亦只有最低程度的規管。面對大眾訴求,政府在過去以「市民需求」作推搪,拒絕監管惡劣住屋環境的生產,例如在九十年代的籠屋監管風波,政府在訴諸基層需求下,斷然拒絕全面取締籠屋,最後只有立例監管籠屋的走火安全。

當前,政府提出過渡性房屋一詞來包裝暫時為基層紓困的措施,正在向市民傳達一個烏托邦的訊息:只要住進為他們而設的居住形態一段短時期,往後便可過渡至美好的生活。這表面上製造聚居的憧憬,實際上卻是向基層市民建構虛幻的烏托邦想像,讓基層市民滿心歡喜,始料不及地,迎接他們的居住形態只是在故有的社會邏輯下發展而成的同質空間(isotopia)。若我們以經濟指標及短視目光來衡量這些措施的預計成效,當然可以說,這些過渡性房屋能短暫紓緩基層的租金壓力。然而,公屋封頂論一出,即使林鄭致歉以平息風波,也難以為搬入過渡性房屋的住客提供一個可見的終點。

在土地發展體制內,政府一直默許著這些惡劣居住形態存在,未曾願意正視市民住屋問題。(資料圖片)

「破格」思維 扭曲民間倡議

多次表明要做政府以前不願做的事情,「破格」、「創新」都是林鄭班子提出的思想。然而,政府口中的破格,依然無法衝破體制的局限,提出以過渡性房屋為名的同質空間構想,扭曲民間具異質性的倡議。怎樣才算是破格的城市思想?列斐伏爾取態明確:如果沒有烏托邦(utopia)的具體想像,即是對異質空間(heterotopia)的追求,渴求理想中的空間設想,又不提及城市社會生活的實踐,那就談不上是應有的城市思想。

烏托邦是無地方的地方,是充滿象徵與想像的空間,在理想中能帶來解放和超越;當落實這些想像時,城市人應該要配合實踐,追尋異質性。異質空間呈現的是一種帶來變革、轉變的可能性,不一定源自有意識的刻意計劃,更加不是以革命為契機,反而是簡單地建基於人們在日常生活實踐中的感受和意義。不過,統治者的目光一旦受這些異質構想吸引,採納到政府政策中,順從和專業的技術官僚不知不覺地會將明顯帶有壓制性的意識形態放入規劃中。這亦導致,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社會房屋,與政府目前推動的過渡性房屋是兩碼子的事。

譬如,社會地產「要有光」創辦人在施政報告公布前,向傳媒表明光屋相當着重以家庭發展為本,不應被視為過渡性房屋。又例如,社聯過去數年「取西經」,從芬蘭、西班牙等地汲取西方較前衛的社會房屋實踐經驗,回港後倡議社會房屋,嘗試為本地房屋問題尋找出路,希望在固有的公私二分之外,衝出第三條路,其中倡議動用政府的閒置物業和土地。

社會房屋的倡議,民間組織不只視之為物理上的空間容器,亦帶有異質性。在西方的社會脈絡中,社會房屋不只是城市人的居住形態,更是他們聚居的地方。不論合作社模式或共居模式,強調的都是房屋的使用價值,而非資本主義城市重視的交換價值。居民需要承擔平等的責任,共同參與民主管理,就社區事務協商,彼此互助,藉此營造長期聚居、安居樂業的社區。換句話說,社會房屋蘊含對體制的不滿,帶有社會變革的意味。雖然香港的民主治理未成熟,這些倡議或未能完全切合香港的情況,但其中構想的異質空間怎樣得以挑戰體制,值得我們深思。

可是,民間的另類建議卻被政府所篡改,把建議中的異質性消除。以「社會房屋共享計劃」為例,政府幾乎完全缺席於整個計劃之中。政府既沒有如計劃所倡議般利用空置土地與物業,亦沒有落實任何具體政策支持。計劃最後不但大幅依賴市民自願提供閒置物業,更出乎意料地與地產商「合作」,接受其「慷概」的閒置單位和土地捐贈,間接對囤地行為歌功頌德。政府建議的貨櫃屋興建亦引來發展商垂青,表示願意以象徵式租金把旗下土地租出。因此,原來希望由政府主導、為基層市民提供惡劣住屋外的社會房屋倡議,最終被修改為政府缺席、純粹依賴市民善心,甚或與地產商共謀的過渡性房屋。挪用了先進實踐的名義,這些過渡性房屋並沒有為大眾的聚居帶來實質改善。

以「社會房屋共享計劃」為例,政府幾乎完全缺席於整個計劃之中。(資料圖片)

置業主導 漠視城市空間使用價值

林鄭多次強調房屋不是簡單的商品,社會要和諧與穩定,市民要擁有自己的房屋;所以房策要重燃市民置業的希望。

這個論調讓我們憶起十九世紀的巴黎,資產階級怎樣推動本身住在工廠宿舍或城市近郊的無產階級上車做業主,連宿舍也變成城市的商品。工人要靠城市內的工作機會過活,與此同時城市也必須依靠工人的勞動力才可以繼續成長。列斐伏爾討論城市化時提到,資產階級無理由不歡迎工人進入城市,但面對城市的擴張,空間成為他們的工具,通過層級化、碎片化和同質化的空間規劃,把無產階級發配至指定的地點,以技術主導的治理方式來控制整個社會。

為了安置這些工人,資產階級鼓勵工人努力儲錢,在城市邊陲地方置業,擁有自己的房屋。一方面給予受剝削的工人一種聚居在城市的感覺,儘管他們只得到一間居住形態,而未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另一方面資產階級亦能有效控制工人繼續為他們推動城市發展。這背後反映的意識形態,在於將人分成兩類:有樓、無樓。有樓的人,才是這個城市社會的人,藉此管治他們的城市生活,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類似的情況在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相繼出現,更加推陳出新。今時今日的香港,亦可理解成類近例子。地產發展商的房屋發展計劃成為了城市規劃意識形態的中心,社會設施的供應都是私樓項目的陪襯,城市社會生活受到輕視。從列斐伏爾的視角思考,那些計劃並非由真正的城市規劃帶動,只是務求提供功能性的居住形態。

面對城市被簡化成宿舍,目前逼切的是把城市聚居的社會生活方式帶到城市規劃理論變革的中心。列斐伏爾說,城市空間到處都體現出商品化,故強調城市空間的使用價值至為重要。房屋當然不是簡單的商品,因為房屋根本不應被當作商品。資本主義的社會內,人與人之間顯然存在差異,每人的聚居需要都不一樣,硬生生地要求全部人都走上同樣的置業階梯,建構同質空間,顯然全不合理。

更何況,在全球資金到處流竄的今日,商品化意味縱容地產發展商繼續「囤地」、「囤樓」,房屋這個「商品」淪為被炒賣、求保值的「磚頭」,若繼續興建市民難以負擔的房屋,房屋則完全失去作為「居所」的用途。作為商品,地產商發展商也只會考慮收益,興建滿足炒賣需要而非實際需要的納米樓,絲毫不會考慮異質性。政府是公共資源的分配者,應該要促進公益;資產階級坐擁資源,隨時最大化自己的得益。面對尋租效應的近乎失控,政府有必要作出干預,而政府需要優先照顧的應是基層的一群。

作為商品,地產商發展商也只會考慮收益,興建滿足炒賣需要而非實際需要的納米樓,絲毫不會考慮異質性。(資料圖片)

公屋=真.社會房屋

即使林鄭致歉降溫,令人咋舌的公屋封頂論一出,加上同質性的置業階梯構思,社會難免憂慮香港的聚居未來,引起社會質疑林鄭是否隱含其他理念或盤算,打算偏離長策會提出的建屋策略。大抵沒有人會想到,在香港提倡繼續興建公共租住房屋,今時今日居然幾乎成為另類方案。

提倡繼續興建出租公屋,是倡議可以容納異質性的社會房屋,亦是追求社會公義的起點。基層不應被隨便安插至不同地方,而應享有在城市生活的便利。聚居於公屋中,既可有安全舒適的住所,又可以享受到相對完備的社會設施和配套,不再需要為住屋問題而憂慮,可以預見到未來充滿希望的城市社會生活。居民對未來生活有希望、有憧憬,自然願意花心力把空間個人化,樂意參與社區,與鄰里守望相助,有如列斐伏爾所形容,從身體出發的聚居生活。老一輩的公屋居民可還記得昔日獲分配公屋時的心情和感受?對社會來說,安居公屋的居民亦有動機投身各行各業的工作,取諸社會,用諸社會,一起推動社會進步,提升社會整體效益。

去屆政府的《長遠房屋策略》訂出目標,在十年內興建廿多萬個公屋單位。房委會預計為達至長策目標,每年需動用一百億元。房委會本身的儲備有限,去年為五百多億,財政上未必能應付;而且,基於法律規限,香港政府「依法辦事」,必須把土地收益用於港口、機場、公路等基建工程,不能用於興建公屋。有見及此,政府為了預備注資房委會以興建公屋,在2014年成立了房屋儲備金,把一部分外匯基金的投資收益撥作儲備,至今房屋儲備金已有近八百億元。故此,只要動用該筆儲備,政府絕對有能力應付興建公屋的成本。當然,長遠而言,政府不應以「依法辦事」為擋箭牌,以掩飾不公不義之事,有必要正視及檢討不合時宜的法例。

提倡繼續興建出租公屋,是倡議可以容納異質性的社會房屋,亦是追求社會公義的起點。(資料圖片)

我們大膽地拋磚引玉,思考衝破土地發展體制的方法,建議政府認清優次,在未來兩至三年暫停賣地,在擬作賣地的土地上興建公共屋邨。一方面,這對於有能力置業的人並非壞事:私人發展商仍有其他土地來源可供發展,更能從而逼使私人發展商動用囤積多年的土地儲備;對政府來說,當中的補地價也會帶來龐大土地收益。另一方面,這能裨益無數基層的聚居需要,如果政府真的有心為輪候公屋和其他居於惡劣環境的市民紓困,大量增建公屋才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措施。政府目前有能力、有資源、有土地,尚欠的只是促進公益的政治意願。

面對城市下流的趨勢,只有大量增建真正的社會房屋,才可見一線生機。政府對此責無旁貸,政府是香港土地的大業主,亦是公共資源的分配者,有必要擔起促進公益的角色,尤其是照顧最弱勢的一群。與其興建短視的、無目標的過渡性房屋,何不直接興建公屋?無人樂見本應生機處處的城市聚居社會生活,淪為居住於使家家戶戶負起重擔的商品化宿舍。

 

【編按:作者鄧永成為香港浸會大學地理系教授、香港批判地理學會成員;葉鈞頌為香港浸會大學地理系研究生、香港批判地理學會成員;梁漢柱為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學系首席講師;馮國堅為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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