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摒棄意識形態 一地兩檢是政治非法律問題

撰文:馮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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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治重要,還是900億元重要?」「你是政治重要!」「我是法治重要!」「你過去為達致你心中的『政治』,會犧牲我們的『法治』!」——上周四(1月4日),持不同法律觀點的學者戴耀廷及梁美芬,在《香港01》錄影室激辯高鐵「一地兩檢」。事實上,自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定》後,類似的爭論幾乎每日都在香港上演。然而,各方雖就《基本法》條文爭議喋喋不休,卻掩飾不了當中以意識形態偏見掛帥的泥漿摔角,弔詭的是,一直鮮有論者敢於正視甚至挑明事件本質,其實根本就是政治而非法律問題。

在政治壁壘分明的香港,政治人物以意識形態判斷應該「支持」或「反對」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正如讀者看到引言提及的梁美芬及戴耀廷,無論他們爭論的理據為何,只要聯想起兩人分別被標籤為建制及泛民的政治立場,或者兩人分別在中國人民大學及英國倫敦大學深造法律的學術背景,便會自然認為,前者必然會「支持」而後者一定會「反對」由特區政府提出、經人大常委批准的「一地兩檢」方案。

不過,自然如此並不代表應該如此,因為先入為主的慣性思維,加上意識形態分明的政治現實,難免會主導人們作出所謂「政治正確」的判斷;而為令有關判斷合理化,人們還會選擇性地輔以各種有利於己的依據佐證。「一地兩檢」這個政治問題,亦正正因而被演繹成中國大陸法系及香港普通法系的法理之爭;在理解有關議題時,如果不能摒除各種政治偏見及既得利益計算,恐怕大家只會繼續自欺欺人,而引申至「一國兩制」的爭論亦會無日無之。

戴耀廷及梁美芬,在《香港01》錄影室激辯高鐵「一地兩檢」。(吳煒豪攝)

《香港01》多次提到,討論高鐵「一地兩檢」的重要,在於其折射了「一國兩制」的新形勢,因為這條醞釀近10年、耗資逾800億元的高鐵,不但將香港與內地「八縱八橫」高鐵網絡接通,還勢將加快兩地融合。這種「融合」不僅容易觸動部分人敏感的政治神經,還會更深刻地曝露「兩制」之間一直避而不談的各種矛盾,而如果中港兩地繼續各說各話,就不能克服體制不同的障礙,也不能強化制度差異的互補,最終只會導致「一國兩制」走樣變形。

特區政府去年7月25日就「一地兩檢」公布「三步走」程序(即與內地訂立協議、尋求中央授權、進行本地立法),建議引用《基本法》第20條向中央尋求授權,在西九站內劃設一個在法律上不屬香港司法管轄範圍的「內地口岸區」,引發民主派質疑是「割地」、「收權」,惟民間反應一般。事件擾攘本港政壇大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底終以「決定」的形式「一錘定音」,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事實「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當中並沒有引用第20條。

就在外界以為「一地兩檢」可順利邁向「第三步」之本地立法時,《決定》卻掀起新一輪法理風暴,當中主要包括兩大爭議:(1)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2)《基本法》第18條是否適用於高鐵西九站內地口岸區。

歸納這些爭論,表面上仍是關於《基本法》是什麼、以及如何理解《基本法》的法理問題,即《基本法》究竟是中國的法律,還是香港的法律?究竟應該用中國的大陸法系,還是香港的普通法系思維去理解?但細想不同論者的理據,就不難發現當中不但「政治味濃」,而且堅持以某一法系去理解《基本法》的一方,多年來並沒有深入認識甚至了解另一法系,即一直以單一法系的思維解讀《基本法》。

如不打破二元對立思維,收窄政治意識形態的分歧,中港之間的矛盾將更難緩減。(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爭議一: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

相信本港大部分受普通法訓練出身的學者及法律工作者,都對是次人大常委會《決定》感到詫異,畢竟在三權分立的制衡體制下,法院才享有法律條文的解釋權,而「人大決定」亦沒有被明文寫入《基本法》當中。例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就質疑,該「決定」建基於空氣,只可以視為一個「意見」,並無憲制地位;同位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大律師公會前副主席駱應淦、以及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等人,都持相同觀點。

不過,多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如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港大法律學系教授陳弘毅、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惠珠等人、以及城大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就多次解釋「人大決定」合憲合法,預料即使有人提呈司法覆核,也不可能改變人大決定。

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普通法思維有多難以接受,在中國奉行的憲法基礎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是一個集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及監督權,亦即集四權於一身的中國最高權力體系,而中國《立法法》第8(3)及第9條就提到,對於「特別行政區制度」尚未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事項制訂行政法規。

梁愛詩稱不宜直接用普通法詮釋《基本法》。(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再者,人大常委會非首次對香港事務作出「決定」。翻查中聯辦網站列載的「人大常委會釋法及決定」,原來由1988年至今,全國人大先後對港作出過不下20次的「決定」,當中有不少事項對香港影響深遠,例如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至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大通過設立香港臨時立法會的決定,而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又通過關於2007/2008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至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就通過俗稱「人大831」的行政長官普選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由此可見,按照這套具中國特色的大陸法系的相關規定,「人大決定」不是無中生有,而是有法可依,當然,若用普通法理解,就會被形容是政府權力不受限制的「人治」了。

不願意接受「人大決定」具備法律效力的論者表示,擔心「人大決定」會開壞先例,令《基本法》淪為政治工具,恐怕當權者日後繼續以政治取態解釋法律,而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更提出有關中央意圖「閹割」本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又稱『合憲性審查』)」之「陰謀論」,認為中央欲藉此落實對港全面管治權,以掃除日後《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的法律障礙。有關分析究竟是根據法律條文而作出的合理推論,還是基於意識形態的憑空揣測,讀者自有公論,但梁愛詩就回應指,本港法院並沒有權就「人大決定」行使「違憲審查權」,即使是回歸前,香港奉行的普通法也有「議會至上」的原則,即沒有權審查英國國會是否違憲。

中港在融合過程中引起不少港人疑慮。(資料圖片/江智騫攝)

戴耀廷早於2012年撰寫《中港法律文化衝突》一文,闡釋香港及中國對法治理解之差,前者實行「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即以法律規限政府的權力,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後者則講究「有法必依」,即法律是政府的管治工具。因此,對於中國而言,法律確確實實是政治工具,不過,這不代表本港的法律界人士不諳此道,事實上,有不少政治問題,都被演繹成法理爭議,令政治問題與法律問題的界線變得越來越模糊。

將於下周四(1月18日)改選的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早前曾就「人大決定」發表措辭嚴厲的聲明批評,形容此舉是回歸後的最大倒退,又指是閹割《基本法》,公會對此表示震驚;有評論讚揚公會聲明令人「眼前一亮」,但也有人批評聲明過於情緒化、政治化,質疑有人基於「選舉導向」而發表有別於以往的持平、理性、專業及非政客式的聲明。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兼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日前於《香港01》撰文指出,該聲明令他「平添了一份無奈和傷痛」,因為「社會之政治對立對中還是侵蝕了一向獨立無私的法律界。」

爭議二:《基本法》第18條是否適用於高鐵西九站內地口岸區?

關於「人大決定」的另一個爭論點,是《基本法》第18條是否適用於高鐵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事實上,有不少法律學者與資深法律界人士均透露,他們會接受「人大決定」具備法律約束力的無奈現實,但始終無法理解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及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指《決定》不抵觸《基本法》第18條、即第18條並不適用於內地口岸區的解釋。

該項條文規定,中國實行的全國性法律當中,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以外者,均不得在香港實施,但高鐵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卻須要由內地執法人員依照全國性法律行使權力。根據人大常委的《決定》文本及張曉明就《決定(草案)》撰寫的《說明》,當局認為18條所規定的全國性法律之實施範圍,應該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在西九站實施「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的「新情況」,實施全國性法律的範圍亦只限於內地口岸區;換言之,由於兩種情況有「全部」及「局部」之別,故「不存在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問題。」

無可否認,無論從條文的「字義」還是「邏輯」,習慣普通法思維的香港人,確實難以理解上述的解釋,而有關說法亦難免會令一般人認為人大有「死撐」、「戾橫折曲」之感。

湯家驊昨日(6日)以《「一國兩制」下的參選權》為題在報章撰文,篇幅超過2000字,文中力陳法例賦予選舉主任的權力的理據、是否權力過大以及DQ周庭的原因等等。(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湯家驊就提醒,解讀《基本法》條文時,不應單從個別條文的的字面意思尋找解釋,而是要先了解在整體《基本法》下,有關條文的目的或用以,再以此為基礎進行解讀,即不能以固步自封、因循守舊的心態作狹義解讀。他以第18條為例,指出當我們引用廣受接納的法律原則去解讀此條文時,當中最少有一種解讀認為條文的立法原意是為免削弱香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而如果這是條文的用意和目的,則任何因時勢轉變或經濟需要之獨特安排,只要不傷及港人之權利和自由,就不應該被視為違反第18條。誠如湯家驊所言,「這是一個合理及合法的解讀,你可以不同意,你也可以認為理據薄弱,甚至是完全錯誤」,但就難以像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般,斷言它是毫無法律依據,甚至是違反任何正常解讀。

有論者認為,除非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8條作出解釋,指明在香港的甚麼範圍方可適用,他們就會「心甘情願」地接受「人大決定」。這說法有趣的是,他們一方面認為「一地兩檢」是法律問題,另一方面卻主張以「人大釋法」這個看似是「法律手段」但實際是「政治操作」的方法來解決問題。說到底,其實「一地兩檢」的爭議本質,就是政治包裝及大眾觀感的問題。

「如果特區政府和我們溝通得好些,願意放下身段坦誠布公,大家對『一地兩檢』或許不會這麼抗拒。張力、衝突和矛盾都是存在的,問題是可以怎樣解決?」有資深大律師如此道。而梁美芬亦同意有關說法,她也批評特區政府在「一地兩檢」的問題上處理不當,沒有向公眾作充分解說。戴耀廷則認為,是特區政府「擺全國人大常委上枱」。上述說法都一再顯示,「一地兩檢」其實是「政治之爭」,而非「法理之爭」,說穿了,就是你信任不信任的問題。

港鐵正就高鐵香港段員工制服供應進行招標。(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有不少資深法律界人士坦言,無論大家喜歡或不喜歡,習慣或不習慣,是次「一地兩檢」所凸顯的「一國兩制」矛盾,都反映一個大家不能不迴避的政治現實,就是往後解讀《基本法》時,不能再只按照傳統的普通法系解讀了,因為他們已經不能不考慮作為《基本法》「母法」之《憲法》的法律體系,與《基本法》這「子法」共同構成香港憲制基礎的事實。正如資深傳媒人阮紀宏早前在《明報》撰文所指,「承不承認這個事實,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一地兩檢」的安排是政治問題,如果大家「死扣法律體系的思維,是死胡同,永遠得不到圓滿解決辦法。」以上言論,都值得香港人檢討及反思「一國兩制」的新形勢。

很多香港人都說自己「討厭政治」,但偏偏香港目前仍然離不開政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所撰《理解香港政治》一文,形容「對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構造的根本特徵,也是理解香港政治的關鍵,而「京港之間」的對峙,不是利益層面的,而是意識形態的,連經濟手段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意識形態的問題。當下的香港,就是太多意識形態主導的政治爭拗,太少敢於打破二元對立思維的互諒互讓、積極互動。

他又提到「一國兩制」內含的六個「二律背反」現象,當中包括「資本主義民主VS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制度、「普通法VS中國式大陸法」的法律制度、以及「高度自治VS中央監督」的自治制度等,這些是「一國兩制」與生俱來的內在矛盾,有時難以簡單地判斷誰對誰錯,因為兩種制度各有其規律,並且共存互動於一個主權範圍之內。「一地兩檢」之爭正好突顯「一國兩制」的新形勢,我們既要從中反思、修正並尋找中港互動的新規律,亦冀中央以寬容的態度,理解香港的政治現實。

上文刊載於第94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月8日)《摒棄意識形態 釐清真假議題 一地兩檢是政治而非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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