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條例】回歸20年引例收地169次 林鄭掌發展局後暴跌

撰文:香港01評論
出版:更新:

「土地大辯論」上周四(4月26日)開鑼。特首林鄭月娥昨日(3日)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被民主黨尹兆堅問及為何不願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時,言之鑿鑿警告隨意引例或會導致耗時耗力的司法覆核。然而,《香港01》統計憲報發現,在1997年至2017年間,政府合共引用該例收地169次,平均每年使用8次。值得一提的是,自詡「大膽」的林鄭於2007年出任發展局長後,當局引例的次數開始暴跌。撰文:郭文德

林鄭月娥警告,隨意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或會引致耗時耗力的司法覆核。然而,回歸20年來,當局曾以該例收地169次。(林若勤攝)

所謂《收回土地條例》,即現行香港法例的第124章。該條例訂明了政府擁有為公共用途決定收回私人土地的權力,但是與此同時政府也必須履行合理補償被收地者的責任。乍聽之下,它可能會讓人聯想到共產黨的土地改革運動,實際上,類似規定廣泛見於世界各國,在國際法上一般被稱為「國家徵用權(eminent domain)」。

此外,《基本法》第105條也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基本法》明確承認,在有補償的情況下,香港政府可以「依法徵用」私人產業。

尚方寶劍連年出鞘 回歸廿載不下百次

以回歸20年來為例,《收回土地條例》這把「尚方寶劍」,就不時出鞘。據《香港01》統計特區政府憲報,從1997年回歸到2017年底,當局曾於憲報刊登169則《收回土地條例》的通告。若以收地位置劃分,有23例在港島, 57例在九龍,餘下89例則在新界;若以收地用途劃分,有78例是配合市區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地發展公司的發展項目, 58例是要興建排水渠或進行修復河道工程, 20例是為了興建學校、街市、康樂中心、護老院等設施,只有11例是作興建公房或居屋,還有兩例是特別闢建給原居民興建「丁屋」。

1997-2017年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案例

收地用途 市區重建 水利建設 社區設施 公屋居屋 丁屋
個案數量 78 58 20 11 2

資料來源:香港01記者整理《香港政府憲報》

林鄭月娥強調,選舉期間從沒欠過任何人,而她眼中只有公共利益而沒有既得利益。(資料圖片)

政府計算排除重建 林鄭上場規則改變

換句話說,《收回土地條例》平均每年被引用超過8次,總計牽涉的地段量數以千計,明顯跟一般人印象中「尚方寶劍」總被束之高閣的感覺不太相符。這種印象落差,與當局計算時排除重建項目息息相關,例如過去兩年的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核年度開支預算會議上,民主黨胡志偉及尹兆堅向地政總署詢問此前三年「當局」使用《收回土地條例》情況時,當局回應指在屯門與北區藉該例進行3次收地;然而,在2014年到2016年間,憲報實際共刊出過15則《收回土地條例》通告,當中有11次屬市建局重建項目,惟當局並不計算在內。

值得一提的是,林鄭月娥於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擔任發展局局長期間,政府對「尚方寶劍」的運用情況發生明顯轉變。回歸之初,當局曾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以進行排水防洪工程的習慣,但自林鄭上任後,當局祭出「尚方寶劍」的態度趨向保守;在2008年前,政府幾乎每年發出超過10則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地的通知,但從2008年起,該數字卻暴跌至不足一半。當然,相關檔案文獻記錄尚未解封,我們無法得知相關決策具體出於何人之手、有何理據,然而當年林鄭身為問責高官,她對《收回土地條例》此等變化應該擔當着一定角色。

政府於2016年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地以發展公共房屋的項目

項目 受影響人數 已發放的補償總額
(截至2017年12月)
 
沙田第16及58D區火炭公共房屋發展計劃——第2期
 
14人 1379萬
屯門第54區鄰近寶塘下之公共房屋發展計劃
 
138人 5912萬
屯門第54區鄰近小坑村之公共房屋及社區設施發展計劃
 
297人 5.76億
《收回土地條例》平均每年被引用超過8次,總計牽涉的地段量數以千計。(資料圖片)

政府收地勝訴率高 訴訟索償不成阻力

現時政府反對動用《收回土地條例》,主要理由是擔心引發法律訴訟或申索補償而拖延發展進度。這種觀點固然有其依據,例如土地審裁處於2014年8月完成處理彩龍置業有限公司對地政總署署長索償的案件,其觸發點是2005年2月政府刊憲決定收回土地以供市建局、香港房屋協會於筲箕灣道進行H21號發展提案,可見相關程序耗時可達十年之久。

不過,這案件只屬個別例子,事實上,有更多案例曾在兩、三年之內完全解決,特別是那些試圖推翻收地結果的入稟,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法庭駁回,或者是以政府勝訴作結。近年政府屢次在不同議題上宣稱嚴守法治,但在勝訴機會不低的收地問題上,反而拒絕跟被收地者對簿公堂,自然難怪會被社會人士質疑是官僚主義作祟,「不做不錯,多做多錯」。

面對棘手的新界農地,這把「尚方寶劍」是否真的沒有任何藉口出鞘?其實林鄭早已給出了答案,那便是「新市鎮規劃」。早在去年3月,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林鄭的舊上司孫明揚便指出,政府可以沿用過去發展等新市鎮的模式,「由政府訂定新市鎮的範圍,制定發展藍圖,將發展地段的土地,全部以一貫的徵收土地方式賠償收歸政府,包括由地產商持有的土地,不論多少,均照價賠償收地。」事實上,林鄭月娥於2012年擔任發展局局長時,也提出過要以「傳統新市鎮」模式、不以「公私營合作」模式發展新界東北新發展區,即利用公帑收地,當中自然包括《收回土地條例》。

五年前的林鄭與五年後的林鄭立場相悖,猶如「今天的我打到昨天的我」,難道她在當選行政長官之後,失去了昔日之勇?

有關《收回土地條例》的立法原意、引用詳情、以及它是否特區政府徵收土地的最後殺着等問題,敬請留意將於下周一(5月7日)出版的《香港01周報》,以及hk01.com的「土地大辯論專頁」

更多周報文章︰【01周報專頁】《香港01》周報,各大書報攤及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訂閱周報,閱讀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