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德州法案 裁墮胎診所規限不合理

撰文:俞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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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墮胎雖然合法,但德州規定墮胎診所要符合手術水平,醫生必須申領認證。美國最高法院周一(27日)以5票對3票推翻這項法案,被視為24年來墮胎權上最重大判決,支持墮胎的陣營認為是一次勝利。

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後,守在法院門外的墮胎選擇權支持者興奮歡呼。(路透社)

德州在2013年通過法案,提出兩個規限。第一,所有提供墮胎的診所,即使不會施手術,均須符合手術中心的設備標準;第二,負責墮胎的醫生須取得就近醫院的認證(admitting privilege)。雖然共和黨等人認為這能夠保護女性,但法案亦被指過於嚴格,認為變相限制墮胎權,當年引起議員拉布。

法案推出後,不少診所要花費升級設備,苦於應付規定,逾半墮胎診所結業。但少了供應,卻不代表少了需求,反而是多了四倍的德州人選擇去其他州分墮胎。德州的法律代表指,女性要到遠處才能墮胎,亦要等待數周。

肯尼迪傾自由派成裁決關鍵

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2月辭世後,立場偏向中間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成為不少案件的關鍵人物。在今次的「全體婦女健康訴黑勒施泰特案」(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如果肯尼迪傾向自由派,案件就會以4比4維持原判,裁定德州的做法合憲。

但肯尼迪今次加入自由派陣營,促成最高法院以5票對3票反對德州法案,裁決由向來維護墮胎權的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撰寫。布雷耶認為德州沒有足夠醫療理據,就增加了診所負擔,做法不合理;而且法案阻礙了女性尋求墮胎的途徑,構成不恰當的負擔,兩者均有違美國憲法。

▼總統奧巴馬表示樂見裁決,認為所有女性都享憲法權利決定自己的生育。

在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女性的墮胎權如同私隱,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羅訴韋德案亦確立美國的「胎兒三階段」原則,指出胎兒在懷孕首三個月,因為無法脫離母體存活,因此不被視為「人」(person),孕婦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墮胎。

24年來最重大墮胎判決

最高法院今次的判決,被視為1992年以來最重要的墮胎裁決。正值總統選舉如火如荼,案件頓時成為熱門議題。民主黨參選人希拉里形容這是「德州和全國女性的一項勝利」。

共和黨參選人特朗普曾說墮胎的女性應遭受懲罰,引起廣泛不滿。有估計他為了避免再次引起麻煩,今次會迴避相關議題。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