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被指違憲 郭卓堅等求覆核敗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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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年修改議事規則,包括把「全體委員會」的最低法定開會人數降至20人。郭卓堅和「長毛」梁國雄認為《基本法》條文定明會議人數不能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而該條文應同樣適用於「全體委員會」,這為這修改屬違憲,遂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12日)頒下判辭,裁定郭等人的申請敗訴。

郭卓堅(左)指立法會修法定開會人數違憲,被裁敗訴。(朱棨新攝)

申請人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有「長毛」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答辯人為立法會主席。而律政司司長亦以有利害關係為由成為案件的第三方。

降低法定人數低於《基本法》要求

申請方早前指,根據《基本法》第75條列明,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若全體議員人數為70人,最低法定人數須為35人。惟修改議事規則後,把「全體委員會」的最低法定人數定為20人,遠低於全體議員一半的人數。

《基本法》不處理全體委員會人數

法官在判辭指,該條只應用於立法會的「大會」,而非「全體委員會」。法官解釋,《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文件,只列出特區政府管治的基本原則,而「全體委員會」則是委員會,把二讀後的議案作調整,法官不認為《基本法》會處理「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

大會的權力及功能較大

對於申請人指,立法會的「大會」和「全體委員會」是相同的成員組成,即全體立法會議員;而兩者的功能亦有重覆,因此應視兩者為相同。惟法官指,「大會」的權力和功能較「全體委員會」大,兩者的程序也不相同。同時,「大會」是根據《基本法》而成立,而「全體委員會」則是根據「大會」而成立。法官認為沒有足夠的法律基礎,指兩者為相同。

去年建制派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審議期間爆出多次衝突。(資料圖片)

涉案條文不應只適用於大會

申請方又認為,立法會的「大會」和「全體委員會」,同由立法會所有議員組成,兩者的主席亦為立法會主席。而「大會」通過條例草案進行二讀,便進入「全體委員會」的階段,加上兩種會議的舉行地點、審議議題亦一樣,故兩者應被視為相同。因此,涉案條文不應只適用於立法會的「大會」,亦應合用於「全體委員會」。

律政司指修改未違憲

而立法會主席和律政司早前陳詞均指,涉案的修改未有違憲,並指該條只應用在立法會的「大會」。代表立法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即使立法會的「大會」和「全體委員會」,同由立法會所有議員組成,但相同的成員不代表兩者是同一組織。他強調,「全體委員會」是立法會下的一個委員會,而且是暫時性質,根據議事規則成立,而立法會的「大會」是根據《基本法》而成立。

案件編號:HCAL1094、112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