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強姦未成年女學生致1人懷孕流產 山東五旬校長獲刑12年

撰文:彭琤琳
出版:更新:

近日山東濟南中院對一宗強姦案二審宣判,年過五旬呂姓的男子因強姦未成年女學生獲刑12年。
據悉,案發前呂男是濟南市萊蕪區一間學校的校長,相關證據顯示,部分性侵案件就發生在學校的教師宿舍內。

作案前發淫穢訊息及索取裸照

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至2018年,呂男利用其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微信等方式與多名未成年女學生聯繫,以發送淫穢訊息、買日常用品等方式引誘或採取脅迫等手段,多次與其在學校內發生性關係。另有女學生作證稱,呂男曾藉口關心為名向她索要裸照,繼而伺機實施非禮行為。

案發後,萊蕪警方還在呂男校內辦公室桌下的抽屜發現1瓶女士激情液,在辦公室套間內的單人床下發現了3個避孕套,在床墊下發現早孕檢測試條。其中1名受害人在自述時稱,曾多次被呂男強姦,甚至因此懷孕流產。

原審法院認為,呂男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依法應從嚴懲處,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13年。

當地警方在呂男校內辦公室單人床發現數個避孕套。(示意圖/資料圖片)

被告人不服判決 辯稱雙方自願

宣判後,原公訴機關未抗訴,被告人呂男不服判決。呂男辯稱,雖然他與部分女學生存在不正當關係,但發生性關係是雙方自願的,並指其中一名受害人4年之後在公安機關詢問時才被動稱被強姦,要求改判無罪。

隨後,該案今年10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二審開庭。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呂男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中院認為,在3名受害者中,呂男對其中1人的性侵害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予以糾正,並最終認定呂男侵害婦女2名,強姦行為屬於情節惡劣,且應予以從重處罰,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