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黃之鋒遭DQ 選舉主任提四理據 涵國際線、反國安法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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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報名參選的本土派參選人今天(30日)坴續收到通知,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包括參選新界東的劉頴匡。他表示,下午3時許收到選舉主任信件,取消其參選資格,目前仍在研究信件內容。
參選港島區的梁晃維、袁嘉蔚、新界東的何桂藍、「超區」的岑敖暉,以及參選九龍東的黃之鋒亦被取消參選資格。
公民黨譚文豪確認,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和鄭達鴻4人被取消參選資格。爭取連任會計界的梁繼昌亦被拒入閘。

被取消參選資格人士

港島區: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公民黨)、鄭錦滿(熱血公民)
九龍東:黃之鋒
新界東:劉頴匡、何桂藍、楊岳橋(公民黨)
新界西:郭家麒(公民黨)
超區:岑敖暉
法律界:郭榮鏗(公民黨)
會計界:梁繼昌(專業議政)

九龍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蔡敏君,在《提名的決定理由》中,指「DQ」黃之鋒涉及 4 個理由,包括

一,認為他意圖繼續推動由香港眾志鼓吹的「民主自決」綱領;

二,認為黃之鋒提及的「國際戰線」,是尋求外國政府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特區政府內部事務;

三,認為他原則性反對國安法;

四,指他意圖在取得立法會過半數席位後,「濫用議員職權逼使政府接受若干要求」。

本身是九龍城民政專員的蔡敏君,以 14 頁紙及 8 份附件,詳細闡釋 DQ黃之鋒的 理由。

稱黃繼續鼓吹民主自決

蔡敏君表示,雖然知悉黃之鋒已辭去眾志職務及退會,香港眾志亦於國安法在七一執行前宣佈解散及停止運作,但認為黃之鋒在辭去職務聲明和眾志解散聲明內,都把國安法形容為「惡法」,眾志亦描述自己為「持續在極權壓迫下」團體;該兩個說法表達一個主題,就是眾志的成員,包括黃之鋒,繼續以個人身份,追求其政治議程。而黃之鋒退出眾志以及解散真正原因,是為避免被國安法懲治。

蔡又指,黃之鋒在一篇本月 10 日的 facebook 帖文中,表現出繼續推動「國際戰綫」意圖,而國際戰線等於尋求外國政府干預中國及特區事務,亦是香港眾志實現民主自決的計劃。眾志 5 項「民主自決」綱領中,有「開展國際游說 爭取國際認同」的表述,而在這標題下,亦提及「爭取國際社會對香港重新履行自決權的認可,增加港人公投自決前途的正當性。」蔡認為,黃之鋒在去年 9 月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時,有提及「所有人都屬一個想像共同體,為爭取自決而奮鬥」,而眾志在 2016 年 6 月 27 日的一篇文章《民主自決 此際起航-我們的自決運動路線圖」仍未刪除,因此認為眾志未放棄「民主自決」,黃之鋒有「客觀意圖繼續從事這等行為」。

列黃四行徑 涉「國際戰線」

蔡敏君指黃之鋒作為眾志的秘書長,自 2016 年以來一直推動美國落實《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法案,要求美國對特區政府官員實施制裁。此外,去年 9 月黃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並發言,促請美國國會通過該法案。今年 3 月,黃之鋒致函美國國務卿蓬佩奧 (Mike Pompeo),要求美國制裁「違反人權警暴行為」的本港官員。今年 3 月 27 日黃又在《華盛頓郵報》撰文,促請美國政府「列出針對侵犯人權者的有效制裁方案」。

指黃之鋒原則性反對港區國安法

至於反對國安法,蔡敏君指黃之鋒和其他候選人發表《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提出會「義無反顧的反對國安法」,可被視為對國安法提出原則性反對。蔡敏君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明確權力制訂香港國安法,而這部法律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特區有堅負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當黃之鋒原則性反對港區國安法時,表明候選人不信奉、推廣及支持的一國兩制原則,客觀上並無意擁護《基本法》。

蔡:《基本法》所載制衡措施非容許濫用議會憲制職能

蔡最後指,黃之鋒簽署抗爭派立場聲明書後,表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惟《基本法》所載的制衡措施的設立,並非容許濫用憲制職能,以致癱瘓政府。

【16:03】報名參選港島區的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表示,收到選舉主任黃智華回覆,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19(3)條,通知其提名無效。

【15:54】報名參選港島區的熱血公民鄭錦滿被取消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