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參與荃灣深水埗等跨區暴動 官指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囚4年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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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示威者晚上轉往深水埗一帶集結,其中一名20歲學生被控暴動和非法集結等罪。被告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控罪則獲律政司同意不再起訴,並押後至今(31日)判刑。法庭於判刑時指,雖然被告年輕,但考慮到公眾安全和案件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又指案發於2019年香港受暴力示威衝擊之時,加上案發現場有人投擲汽油彈,危及現場人士安全,而被告戴齊頭盔、面罩等裝備參與示威,明顯不是一時衝動而犯案,故最終判處被告入獄四年。

認暴動另兩罪不予起訴

被告蔡子聰(20歲,學生)原被控三罪,分別為暴動罪、非法集結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欽州街至長沙灣道交界管有2支雷射筆、在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並在欽州街非法集結。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其餘控罪則獲律政司不予起訴。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受此案影響無法再追尋自己成為救護員的夢想,又引述多封求情信指,被告求學時是領袖和有紀律的學生,求法庭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而輕判。

勞教所不能反映罪責

杜大偉法官判刑時指,事件發生於2019年6至8月間,其時發生了大量示威活動,其暴力不斷升級,令香港社會動蕩不安,雖然被告犯案時年僅19至20歲,但考慮到公眾安全和案件的嚴重性,勞教所明顯不能反映被告的罪責,故拒絕辯方今日臨時提出,希望以被告索取勞教所等報告的要求,並指在此案中判刑的懲罰和阻嚇性遠比更生重要,監禁是唯一的合適選擇。

荃灣參與暴動後再到深水埗

杜官又指,雖然辯方力陳指被告不是暴動的發起人,只是因人群效應,加上一時衝動而跟隨其他人犯案,過程中除了用雷射筆內沒有參與任何暴力行為。但杜官指,從現場片段可見,當時情況混亂,有人扔磚頭,也有汽油彈落在記者的身旁,令在場人士受到危險,強調法庭在判刑時也需要考慮暴動所發生的其他行為。被告當天離家時帶備護甲、頭盔、面罩、手套和雷射筆等物資,參與荃灣的暴動後亦沒有立即回家,反而乘地鐵到深水埗參與另一場非法集結,由此可見被告絕對不是一時衝動或因無法離開示威現場而犯案。最終,杜官以監禁六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主動認罪,將刑期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入獄四年。

案件編號:DCCC 28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