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少女公園性交兼非禮多人 休班警加刑至5年須再入獄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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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透承認透過社交媒體認識多名11至14歲女童後,相約對方外出並作出性侵行為,包括與一名13歲女童在公園內站著性交,又曾單獨會見其中兩名年僅11及12歲女童,並要一人為他口交,另一人為他手淫,此外,他亦有與其他未成年少女性交等。男警今年初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等8罪,被判囚46個月。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上訴庭今日(20日)改判這名前警員入獄5年,原本已刑滿出獄的被告須要再度入獄。

被告余俊鑫(35歲),案發時為駐守毒品調查科的警員,他承認2017至2018年間,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非禮及非法性交共8罪。案中涉及6名女事主,案發時她們年齡在11至14歲。

律政司認為起刑點應為8年半

律政司代表指,原審採納的6年量刑起點過輕,恰當的量刑起點應是8年半,雖然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但案例顯示法官可以多於7年作量刑起點,只要最終的刑期是低於7年便可。

案情嚴重情節近乎強姦

律政司承認,本案情節嚴重,有控罪的情節近乎屬強姦,但考慮到證據強弱及被告可提出的辯護理由後,最終控以非法性交罪,亦承認本案應轉介至高等法院處理。

律政司認為,雖然被告已服畢原本的刑期,但法庭仍要考慮到判刑必須要恰當地反映刑責,建議提高最終刑期至5年8個月,雖然本案是刑期覆核,但因此而扣減的刑期不應多於半年。

事件涉兒童性侵需彌補事主傷痛

律政司強調,案件涉及對兒童的性侵罪行,判刑不但要阻嚇被告,也要阻嚇公眾,亦要彌補事主及其家人的傷痛,以及反映公眾的厭惡,而現時判刑無法達致以有關目的。再者,被告獲警方保釋後再侵犯另一案中女童,惟原審未考慮這點。

被告是警員屬加刑因素

律政司直指,被告案發時為警員,這亦屬加刑因素,即使他未有以警員身分犯案,被告卻知法犯法,影響公眾對執法人員的信心,判刑也需要阻嚇其他執法人員犯案。

辯方指被告有心理問題

被告的大狀則指,被告有心理問題,而與其中一名女童已相識一年,二人亦曾一同外出消遺,被告獲錯誤訊息,以為該女童想與他展開戀愛關係,因一時性衝動才犯案。另外,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任職警員12年獲20封嘉許信,又曾因令警隊蒙羞想過自殺。

大狀又指,被告出獄後自願參與教會活動,已洗心革面,亦持續接受教會提供的輔導及專業的心理輔導。

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判刑在原則上出錯,改判他囚5年8個月,但由於被告本已服畢刑期及是次申請屬刑期覆核,最終改判被告入獄5年。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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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及IG認識多名事主

案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在Facebook及Instagram結識多名女童。他曾與一名12歲女童認識後,與女童以丈夫妻子相稱,又要女童向她上載胸部及私處照片,女童不知如何拒絕,曾向被告發照片。

被告之後結識另一名14歲女童,並明言想當她的男友,並約女童在屋邨梯間見面,被告趁機濕吻及摸女童私處。數日後被告向女童發訊息稱自覺不適合她,著女童另找伴侶。

公園見面由濕吻至性交

被告之後結識一名13歲女童,並向女童發送訊息示愛,二人在平安夜首次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及摸女童的胸部。翌年初二人再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她及摸她時,亦伸手摸她私處。數月後,二人再在公園相見,被告在公園內拉下女童的褲子,並以站着的姿勢與女童性交。女童事後認為被告所做不對,沒再與他聯絡。

同時非禮兩女童後付各人200元

後來被告又與一名12歲女童交往,該女童並帶同兩名11及12歲的女童與被告在停車場梯間見面,帶朋友到場的女童先行離開,被告對餘下女童作非禮行為,包括要11歲的女童為他口交,又要另一人為他手淫,事後並給兩女各200元。

保釋候查再與未成年少女性交

被告在這次事件後遭其中一名女童的母親發現並報警。被告在保釋候查期間,與朋友在蘭桂坊喝酒消遣後,送一名14歲酒醉的女童回家時,把女童拖入梯間性交。女童母親見女兒大腿有白色液體覺不妥報警。

案件編號:CAAR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