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襲擊案 官斥白衣人集體私刑令市民恐慌 須判阻嚇性刑罰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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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西鐵站前年7.21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7名「白衣人」裁定參與暴動、傷人等罪成,被判囚3年6個月至7年。法官葉佐文指,白衣人以武裝力量,兼自製「保衛家園」口號,在元朗須自行執法,將警察淪為配角,又濫用國旗,將國旗繫在籐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無差別地襲擊無辜市民,指他們放肆而集體的私刑行為,引起巿民極大恐慌,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今日接受判刑的7名被告為:黃英傑(48歲,電纜技工) 、林觀良(48歲,二手車銷售)、林啟明(43歲,汽車銷售經理)、鄧懷琛(60歲,燒烤場東主)、吳偉南(57歲,貨車司機)、鄧英斌(61歲,無業)和蔡立基(40歲,機械技工)。

七名被告的角色及判刑。(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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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吶喊邊襲擊無辜市民

葉官指,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又濫用國旗,將國旗繫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襲擊無辜市民。而車廂內的市民只有雨傘,以及勇敢的年輕人以血肉之軀阻擋。

集體施刑引起市民極大恐慌

葉官又表示,車廂內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恐地圍在車門的白衣人,情況實屬非法禁錮。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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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棍者明顯喜與白衣人結伴

葉官亦指,雖然次被告黃英傑及第8被告蔡立基當時未有持棍,但他們與持棍的白衣人結伴,明顯預期到持棍或藤條的人會使用武力,惟他們仍樂於同行。

認為林卓廷當時只是安慰市民

葉官亦指,黃英傑一到場便指罵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但林卓廷當時只是安慰市民,向市民表示已聯絡警方,又叫市民不要起衝突,而當時黑衣人也沒有打人,直至當白衣人發難後,黑衣人便用雨傘擋格或雜物反擲。雖然辯方聲稱黃英傑並非有預謀,但葉官反駁黃英傑未目擊林的行為便作出定論,指罵林搞事及黑衣人打人,反映他有預謀到場偏坦白衣人而指罵黑衣人及林。

兩認罪被告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

葉官稱,認罪的兩名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在大堂進行襲擊,再追至月台,輪流入車廂揮棍或擲物襲擊車乘客,喪失理智地無差別施襲。

村長未阻白衣人刑責加重

再者,第7被告鄧英斌身為村長卻未有阻止白衣人,持棍留現場亦有鼓勵作用,刑責比專罵黑衣人的黃英傑重。葉官也不信納他只是隨地拾起棍作自衛一說,不過考慮到他多年的義務工作,酌情減刑3個月。

葉官亦指,第5被告鄧懷琛在案中屬指揮者角色,先與白衣人非法禁錮一名男子,再指揮白衣人毆打另一黑衣人。雖然第6被告吳偉南聲稱遭物件擊中倒地幾乎喪命,但卻沒有片段支持說法,法庭不信納這個解釋。

多名被告案底纍纍

另外,法官引述各被告的求情時,亦透了多人案底纍纍, 第3被告林觀良有串謀販毒、藏毒等案底;第4被告林觀良有搶劫、藏毒、洗黑錢、阻差辦公、收受外圍等案底;第6被告亦有勒索、身為三合會成員案底。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734/2020

有旁聽人士離開法院後大罵,場面一度混亂。(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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