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來港當家庭主夫 遭妻言語虐待兼渴求親密 圖姦繼女囚4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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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雙程證來港與妻會合的男子,聲稱來港後當上家庭主夫感到有壓力,無法控制性衝動下企圖強姦及非禮22歲的繼女。男子早前承認企圖強姦及非禮罪,其心理報告顯示,被告疲於應付家務,感到沉悶、被孤立,因此自控能力減低,並渴求親密關係,繼而侵犯繼女,求情亦透露遭妻子在言語上虐待,法官考慮到案件涉違反誠信等因素後,判他兩罪囚4年。

45歲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強姦,及一項非禮罪,指他於2020年5月29日在港侵犯當時22歲的繼女X。

妻已提離婚已失去一切

辯方求情指,被告妻子任會計文員,被告經常遭妻子在言語上虐待,案發時出於一時衝動犯案,事後妻子與他離婚,他已失去所有,望法庭考慮到事主已是成人、過程中只使用有限的暴力等,予以輕判。

被告疲於應付家務感沉悶被孤立

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顯示,她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時會回想事件而感到不快,亦變得過度警覺。被告的心理報道則顯示,他壓力管理及解難能力不足,與X母結婚後,對於要擔任家庭主夫感到有壓力,亦疲於應付家務,感到沉悶、被孤立,因此自控能力減低,並渴求親密關係,繼而侵犯繼女。

案發時未有使用避孕套

法官認為,雖然事主被侵犯時非十分年幼,被告亦非有計劃地犯案、沒有使用過分的暴力,但案中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沒有使用避孕套、事主在家中遭侵犯及被告涉違反誠信。

法官也考慮到被告嘗試強姦事主後,仍未有停手,要求事主替他口交及在她的口內射精,令事主受到進一步的創傷及屈辱,考慮到被告認罪等因素,於是作出以上判刑。

被告早上突入房圖姦事主

案情指,案發當天早上,X獨自在房間睡覺,被告的兒子亦在家。上身赤裸的被告穿著短褲走進X房,並爬上她的床上撫摸她的胸部和私處,又強吻她的臉和胸。

逼事主手淫及口交

X掙扎及呼救,被告沒有理會,並脫下她的內褲和上衣,X見被告陰莖勃起,沒有使用安全套,便拒絕及欲離開,但被告猛力按着X雙腿,她感被告下體碰到其私處,被告最終逼X為他手淫及口交,並在X口內射精。

被告返回他的房間後,X即離開住所,並在同日下午向母親哭訴差點遭繼父強姦,X情緒激動,她在母親陪同下報警。

案件編號:HCCC8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