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性侵風波|強制猥褻但不構成犯罪? 專家:或因沒有暴力脅迫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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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周姓女員工遭性侵一案引發廣泛關注,據山東濟南警方通報,涉案男領導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改由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裁罰治安拘留15日。
不少人對於該通報存在疑問,為何存在「強制猥褻」行為的王某文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有內地法學專家表示,原因或可能是王某文沒有以明顯的暴力脅迫手段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被害人尚未達到完全醉酒以至於不省人事的狀態;也有律師表示,可能存在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阿里巴巴女員工自述遭侵犯過程(點擊瀏覽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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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十五日是最重處罰。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分析稱,公安機關以強制猥褻罪立案,說明經過偵查後未發現王某文有強行與周某發生性關係的情形,但是發現了有猥褻周某的證據,比如親吻、摟抱、撫摸等行為。

金澤剛指,15天的拘留已達治安拘留處罰的上限,這不僅表明有證據證明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猥褻行為,而且該猥褻行為並非十分輕微,否則不會予以這麼重的處罰。之所以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可能是因為綜合全案判斷,王某文沒有以明顯的暴力脅迫手段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被害人尚未達到完全醉酒以至於不省人事的狀態。

金澤剛又指,在具體緣由方面,通報未作說明也是正常的,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不宜公布詳情。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芬芳律師則表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結合案件事實、主觀故意、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李芬芳指,儘管王某文存在猥褻行為,但是從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的《情況通報》可知,王某文雖然4次進入周某的房間,但時間均比較短,且進入周某房間都是基於同事要求照看醉酒的周某,4次進入房間中有一次發生猥褻行為,持續時間亦較為短暫。對於王某文而言,可能存在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情形,因此檢察院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對其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