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政府宣布延續疫情下措施 完約外傭最多延後一年返原居地

撰文:王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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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8日)宣布即時延續協助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其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措施。在僱傭雙方的同意下,完約外傭可延後最多一年返回原居地。如僱主考慮聘請新外傭,一旦新聘請的外傭未能於6個月的延長期內獲安排來港,而僱主需在該6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僱主應考慮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

延長現行合約的有效期限

政府會繼續實施早前的措施,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就所有在2022年3月31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僱主及外傭同意下,延長最多6個月。然而,如合約早前已根據包括2021年9月28日宣布的彈性安排下獲准延長,其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如新聘請的外傭未能於上述6個月的延長期內獲安排來港,而僱主需在該6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僱主應考慮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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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後返回原居地

在現行制度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跟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1年為限。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政府會進一步延長現行的彈性安排。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1年期內返回原居地,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此類申請與續約的申請一樣,可在外傭的現行合約屆滿前8星期內遞交。

政府提醒僱主和外傭,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在有需要時檢視上述措施及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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