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745萬首期的房還被判賠近500萬 上海女被稱「最慘買樓者」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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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消息,上海一名女子前年5月擬斥資1550萬元(人民幣.下同)購買一套商業用房,詎料在付了745萬元首期後,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尾款,而遭賣方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女事主敗訴,後者除了退出房子,還要支付近500萬元的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因而被稱為「最慘買樓者」。

判決書顯示,女事主伍亭穎前年5月和賣方范俊等達成房屋轉讓協議,伍亭穎先期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購房款。同月,雙方簽訂補充條款,約定房屋總價款,伍亭穎需要在當年6月30日前完成支付首期745萬元。由於未能按期補足首期剩餘的245萬元,雙方7月2日再次簽訂補充條款,並約定了懲罰條款。幸好,伍亭穎7月13日繳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並完成支付首期,剩餘745萬元尾款將在8月30日過戶前全部付清。

詎料,購房尾款因銀行審批延誤而再次逾期,范俊一方9月15日發律師函要求伍亭穎收函3日內付清尾款,否則他們有權解約等。9月30日,由於仍未付款,伍亭穎被要求搬離並歸還房屋,以及償付房款總價20%的違約金,房屋裝修損失180萬元等。

雖然10月29日貸款審批成功,伍亭穎要求繼續履約,但賣方已不願出售並將伍告上法庭。去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伍亭穎的房屋轉讓協議,並判伍亭穎須在判決生效10日內搬離房屋,否則將按每天1000元追加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要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整修費180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6萬元。去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伍亭穎將承擔2.72萬元的案件受理費。

對於案件,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海力律師事務所伍繼軍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判決合法,但不合情,因在無證據證明賣方存在實際損失下,應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制度目的,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而從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約,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建議賣方以此為由解約。

伍又指,判決結果對公眾認知有一定衝擊,希望外界在大宗商品交易時,盡量使每個交易環節合法化,以免類似糾紛。他最後還提到了一個細節,即賣方律師全程參與了簽約、履行和爭議,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是賣方勝訴的關鍵,相反買方答辯及舉證時未充分表達繼續履約的必要性,「這是值得反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