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派舊公屋單位可要求房署還原清水樓 「空置單位翻新津貼」咁計

撰文:卡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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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屋住戶入住後都會裝修一翻,當遷出時便需要還原單位,惟房署會盡量保留單位內保養良好的設備,但租戶可選擇要求房署還原單位,然後再自行裝修,但亦可申請翻新津貼。
政府於1998年起推出「空置單位翻新津貼」計劃,讓租戶可選自行進行簡單維修工程或選擇由房署的翻新工程承辦商進行工程。至2004年,「空置單位翻新津貼」擴大適用範圍,16至20年樓齡的公屋單位可獲發相等於5個月租金的翻新津貼額,而11至15年樓齡的公屋單位可獲發4個月租金的翻新津貼額。樓齡在10年或以下的公屋單位可領取的翻新津貼額,為3個月租金。

根據房委會「空置單位翻新津貼」計劃,樓齡在10年或以下的單位可領取的翻新津貼額,為3個月租金。(資料圖片)

房署有責任確保公屋單位質素,新公屋單位當然是標準格式的「清水樓」,租戶要另行自行處理裝修事宜,但曾有租戶入房的單位可能會留下部份裝修組件。房署早前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公屋租戶遷出有關單位前,署方會對單位內設施及裝置作勘察,並通知租戶需要維修或還原的項目及提供還原項目的價目表以作參考。如公屋租戶選擇自行還原裝置,房屋署會進行驗收以確保還原的裝置符合房屋署的標準。若租戶要求房屋署代為進行還原工程,租戶需支付工程費用及監工費。如租戶有任何查詢,可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

房署有責任確保公屋單位質素,圖為去年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重售的利東邨單位,已還原為水泥地的清水樓。(房署網站圖片)

經常有市民在網上分享獲派舊公屋單位的「收樓」心得,不少指除非留下的原有裝修實用美觀,否則最好要求房署還原為清水樓,以免日後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