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挖眼│便利店女店員提戴口罩 遭徒手挖眼 兇徒獲輕判惹公憤

撰文:布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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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挖眼】新冠肺炎疫情下,口罩成為日常必需品之一,全球多個城市都立法規定市民外出時必需戴口罩,惟去年台灣發生恐怖事件,有便利店女店員提醒客人戴好口罩,竟遭對方徒手挖眼險失明。案件近日於屏東地院審結,兇徒連同另一傷人案件被判共5年有期徒刑,判決結果引來網民公憤質疑判刑太輕,屏東地院亦有就事件作出回應。

屏東高樹鄉1名女便利店店員遭當地衛生局列管的思覺失調男子攻擊,雙眼重傷,鼻梁破碎。(網上圖片)

事發去年9月26日上午,楊姓男子進入台灣屏東高樹鄉新南勢1間便利店購物,其間20多歲女店員提醒他要戴好口罩,沒想到楊男突然發難,粗暴地徒手挖女店員的眼睛,造成女店員1隻眼視網膜剝落險失明。據台媒報道,女店員接受治療後傷勢恢復,惟心理陰影極大,預計7月進行第30次心理治療。

【慎入】女店員慘遭虐待2分半鐘無法逃脫 1眼視網膜剝落或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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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案件近日於屏東地院審結,針對女店員案件,楊男被判有期徒刑4年,連同另1宗持刀傷人案,楊男共被判5年有期徒刑。

不過判決出爐後引來民眾爭議,大量網民認為對比女店員所受傷害,兇徒被判的刑罰太輕,質疑法院判決理據。

對此屏東地院回應表示,楊男沒有對女店員造成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屬於「傷害未遂」,而台灣刑法中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減輕量刑後,量刑必須落在「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屏東地院最後判處楊男有期徒刑4年。

屏東地院又否認楊男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而作出今次判刑,強調法院未認定楊男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情狀,因此未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或減輕其刑,也無從依刑法第87條為監護處分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