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律政司反對黎聘英御狀Tim Owen 申終院上訴許可失敗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返《港區國安法》,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周四(12月1日)開審,高院早前批准黎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代表他抗辯,惟律政司初時以英御狀不熟悉國安法背景,反對他來港,但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敗訴,律政司上周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指案件涉國家機密,不宜用海外律師。辯方卻認為這屬新觀點,有違慣用的法律原則。終院今午(28日)下裁決,拒絕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下令律政司需支付Tim Owen的訟費。

舊有案例規定不能在終審改變論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書面判辭指,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才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儘管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仍決定不批出上訴許可,因此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駁回其申請。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經過。(詳看下圖)

+2

黎被控3項涉及違反國安法罪名

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律政司指海外律師不熟悉國安法背景

黎智英早前向高院申請聘用Tim Owen時,律政司已提出反對,並指海外律師未必了解香港社政及憲法背景,又缺乏相關經驗,惟高院首度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均指出,黎的案件將涉及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認為Tim Owen的經驗能有助法庭,故容許他代表黎抗辯,並裁定律政司敗訴。

申終院上訴許可首提涉國家機密

律政司被裁定敗訴後,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的上訴許可,並首次提到國安法涉及國家機密,參與案件的海外律師一旦離港,便難以規管,而且容許海外法律代表來港抗辯,有違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之立法原意。上訴庭卻認為黎的案件不見涉及任何國家機密,亦無基礎指控Tim Owen會違反保密要求,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

律政司最後直接向終院提出申請,並於上周五向終院法官陳詞,指國安法有其獨特性,與海外律師擁有的專業無法比較,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顯著貢獻。他們又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法律代表必須充分理解兩部法律,否則其陳詞可能「適得其反」。

辯方認為不應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

但代表黎的律師卻反駁稱,根據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律政司不應在現在的上訴階段才提出新論點,法庭也不應因為涉及國安法,便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加上國安法條文保障國際公約賦予的自由,Tim Owen在這些方面均有豐富經驗,相信可為法庭帶來協助。

三名終院法官拒絕律政司的申請。(詳看下圖)

律政司欠基礎指海外律師會違反保密要求

法官在判辭指,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才首次提出容許海外律師來港抗辯,有違國安法旨在防止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目的,又援引條文指任何法律代表若在國安法案件取得國家機密,都有責任保密,但海外律師一旦離港,便難以執行此責任。上訴庭早前已經裁定,沒有跡象顯示本案涉及國家機密或敏感資料,而且英國大狀亦需遵守當地的操守指引,律政司缺乏基礎指向Tim Owen會違反保密要求。

突提一刀切禁海外律師不符案例要求

三位法官指,根據Flywin案定下的原則,如果上訴方申請終院上訴時,提出某項不曾在下級法院提及的新論點,終院只會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受理。在本案中,律政司嘗試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例如:為何法院應該「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等,即使這些論點有其重要性,律政司卻從未在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明顯未能符合Flywin案沿用已久的原則。

案件若真的涉及國家機密應在下級法院提出

他們續指,律政司稱海外律師無法執行國安法案件的保密責任,惟假如一宗案件真的涉及國家機密和其他保密資料,則顯然是法庭考慮批出許可的重要因素,律政司理應早在下級法院提出。

對於前律政司及控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上周五聆訊時稱早在下級法院提出該些論點,三位法官形容其說法站不住腳,反指袁亦承認上訴庭並無充分分析這些論點。基於上述原則,終院裁定律政司未能就其提出的新論點提供合理理據,因此毋須再考慮律政司的論點有否可爭辯之處。

重申法庭會堅決維護國家安全

三位法官最後補充,香港法院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任何關乎國家安全的議題,法庭定必會履行此責任,作出恰當裁決。因此,法院在考慮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申請,國家安全必然會是重要考量。然而,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院上訴時,始提出缺乏具體說明和證據支持的新論點,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但之前不曾在下級法院提及或探討,故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批出上訴許可的恰當基礎。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