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被追討逾10年前署任津貼 憂損學校資源 考慮入稟法院討公道

撰文:鄺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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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屢現教育局向教師或學校追討過往署任津貼的情況,教協最近再接獲投訴,指有中學被當局追收在2005年至2008年間,向數名教師錯誤發放的署任津貼,涉及款項逾50萬元。有涉事中學教師接受訪問時表示,署任期間確實履行額外職責及工作量,因此署任津貼是「袋得安樂」,質疑教育局追討10多年前的款項是「大石砸死蟹」。
雖然相關學校已與教育局達成協議,本月起局方將會扣減相關學校的部分薪金津貼款額,每月的調整上限為2萬元,而毋須教師直接「償還」。然而,涉事教師指,其公積金仍會被回扣3.5萬元至4.1萬元,正考慮透過入稟法院、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等途徑討回公道。

(左起)李老師、張老師、黃老師(三者皆為化名)分別被教育局追討17萬元、17.7萬元及18萬元署任津貼。(鄺曉斌攝)

不願上鏡的張老師、黃老師、李老師(三者皆為化名)來自同一中學,前兩者於2005年至2007年署任助理教席(AM),後者於2006年至2008間署任助理教席(AM),分別被教育局追討17萬元、17.7萬元及18萬元署任津貼。

他們表示,由於校方當時有意升遷,因此依照傳統慣例先讓其署任相關職級2年;其間校方曾徵詢辦學團體及教育局人士意見,確認署任助理教席安排無問題,繼而向當局申領署任津貼。

為討回津貼曾與教育局周旋6年

詎料,2013年時學校接獲教育局通知,指當年校方誤領署任津貼,要求歸還。黃老師表示,校方初時曾要求涉事教師向當局歸還款項;雙方討論後,校方認為責任不在老師或學校身上,因而與教育局周旋長達6年,她形容:「感覺上教育局大石砸死蟹,我哋的確做多咗嘢,可以話係袋得安樂!」

莊耀洸表示,根據本港《時效條例》,款項的追溯期只限6年,因此當局繼續追討不符現行法例。(資料圖片)

2月起教育局會按月調整發放薪金津貼

張老師則表示,自2013年以來,教育局不斷與校長、校董及校監磋商,最終校監「跪低」,在1月底接受教育局建議處理;根據教育局於一月的回覆,相關「償還方案」為由今年2月起,因應已確定多付的薪金,教育局會按月分期調整發放予有關學校的薪金津貼款額,以學校計每月的調整上限為2萬元。

被問及每月扣除學校2萬元薪金津貼款額的影響,李老師表示,校長很清楚相關做法不合理,將影響校方本年的財政、活動安排。她又引述校方指,有機會需透過削減教學助理(TA)等輔助職位,甚或要由校董捐款「填數」。

張老師引述校方指,雖然涉事教師毋須「償還」津貼,惟公積金仍會被回扣3.5萬元至4.1萬元不等。他表示,稍後會考慮透過入稟法院、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等途徑討回公道。

張老師(右一)表示,稍後會考慮透過入稟法院、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等途徑討回公道。(鄺曉斌攝)

翻查過往資料,教協曾於2013年發表文章解釋署任安排,當中引述教育局的學校職級架構指,助理教席(AM)在津貼中學只屬基本職級,故在津貼中學「署任」助理教席的教師是無權申領署任津貼。

教協副會長莊耀洸:款項的追溯期只限6年

教協副會長、律師莊耀洸表示,是次個案涉及追討超過10年前的款項,惟根據本港《時效條例》,款項的追溯期只限6年,因此當局繼續追討不符現行法例。他又認為,由於學校希望與教育局維持良好關係,因此願意「出手」解決問題。

教育局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時效條例》(第347 章)中的相關規定一般適用於法律訴訟,至於學校因未能準確理解相關《資助則例》的規定而誤領署任津貼,無論年期長短,有關學校必須向教育局退回多收的署任津貼。

至於涉事教師的公積金事宜,教育局指已知會學校需調整的教師公積金供款款額,在收回誤領的署任津貼款項後,局方會相應調整有關教師的公積金供款,並告知學校有關調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