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工傷】清潔工喪命 揭工程車行駛時工作台載人 違安全指引

撰文:陳蕾蕾 蔡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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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昨晚(10日)發生罕見慘劇,一輛附設有升降台的特別用途車輛,深夜於大埔南華莆對開支路緩緩行駛時,意外撞向兩個架空電纜,一名於升降台上的姓陳清潔男工被電纜夾住,疑觸電及頭傷,送院後不治。工業傷亡權益會今早指,懷疑有人於工作期間違反安全指引,導致意外發生。根據《安全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指引》,工程車於行駛前需確保工作台沒有載人,工作台需已下降至托架,工程車亦需與架空電纜保持距離。

昨晚大埔發生奪命意外,一輛工程車懷疑緩緩行駛期間,因周圍環境昏暗,意外撞及電纜,工作台上一名工人疑被電纜夾住,疑觸電及頭部重傷,搶救後身亡。

(劉定安攝)

工傷會:疑有人違反安全指引

工業傷亡權益會今早指,該宗意外於工人工作期間發生,並非純粹交通意外,會方又要求勞工處就此意外馬上進行調查,並就致命工傷提出檢控。另外,會方又要求路政處交代出事原因及改善措施,以避免同類型意外再發生。

會方表示,根據安全指引,任何工程車在行駛途中,工作人員應安坐於座位上,不停留於工作台上,工作台也應在車輛行駛期間收回。會方懷疑有人在於工作過程中違反安全指引,缺乏施工前評估,包括工作台和車輛會否觸及電纜的環境評估和檢驗。

勞工處安全指引 行駛期間工作台不可載人

根據資料顯示,肇事工程車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可以調校高度,以便工人於高處或低處地面工作。根據勞工處《安全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指引》指示,工程車行駛時,在操作車身安嵌式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之前,操作員須確保工作台載有工人時,不可移動機器;以及車輛移動前,必須把工作台下降至托架上。操作人員又需確保行駛時,與架空電纜等其他危險地方保持安全距離。

該指引又顯示,在工作台進行操作時,除非已獲得供電機構書面批准,否則不應移近架空電纜。

根據現場所見,涉事工作平台為oil & steel公司出產的2512 compact型號;根據歐洲款式網站資料,該工作平台最高可升至接近25米高空,並可伸至約12米長,以及向左或右扭轉90度,最多可負載兩人(最多200公斤)。

勞工處﹕已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

勞工處回應事件指,已向有關承辨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其使用車身安嵌式升降工作台作相關街燈設置及保養(包括清潔)工作,直至信納承辦商已採取措施消除有關危害,才可復工。勞工處正全速進行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查找有關持責者的法律責任,以及提出改善措施。若調查發現有違例事項,定會依法處理。

須提供安全工作環境 違者可判監罰款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安全的作業裝置及安全的工作系統。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勞工處亦指出,為了保障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勞工處呼籲僱主必須提供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僱員亦須與其僱主合作,遵守所有安全措施及適當使用所提供的個人防護裝備,避免危害自己及他人的工作安全。

(蔡正邦攝)

今早(11日)機電工程署、中電及勞工處等人員到場繼續調查,並以呎量度電纜與地面相距高度為約6米4;另外,由當時死者清潔的對上一支燈柱至出事位置,相距約27米。據現場消息指,工程車駕駛室內並無操控升降機的儀器,只有升降機台上及車尾才有相關操作儀器。

直至下午時分,死者十多名親友到場進行路祭,親友情緒激動不時飲泣,死者妻子亦到場。據了解,其妻在內地居住,不時持雙程證來港,兩人育有一名約兩個月大的兒子。

電纜符合指引高度

根據機電工程署電力規例指引顯示,架空電纜在在橫過有車輛等經過來往的地方,例如道路,其導線離地淨高度不應低於5.8米,其他地方則不可低於5.2米。

附近村屋一度停電 中電:​約50戶受影響

附近南華莆村的街坊指,昨晚聽見巨響,形容聲音如同燒炮仗,及後出門查看,赫見死者流血不止,初時仍有反應,後來便昏迷不醒,當時亦有其他街坊上前幫忙。他表示,昨日意外發生後,整條村亦一度停電。

中電發言人指,事件導致附近約50名客戶的電力供應受影響,經搶修後,電力供應約於兩小時內恢復正常。中電又表示對死者家屬致以深切慰問,將會密切配合有關政府部門的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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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車懷疑撞及架空電纜,男工人觸電慘死。(劉定安攝)

操作升降台須具備資格 司機不受限制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工人必須先報讀相關課程才可取得升降台操作員資格,但駕駛升降台貨車的司機則不受此限。不少公司為節省成本,會安排同一人兼當司機及操作員的角色。是次事件中,涉事司機疑違反指引,未有把升降台降下原處便開車,詳情有待警方及勞工處調查。而該名司機是否持有操作員的資格,李相信亦是警方的調查方向之一。

駕駛工程車需停定方可工作

工聯會副會長兼建造業總工會會務顧問周聯僑周聯僑表示,一般駕駛該類工程車需要固定好車輛、停定方可繼續工作,另外,駕駛該類工程車需要先進行培訓,而培訓則由公司提供,需要通過考試後才可駕駛工程車。他又表示,若升降台升至一定高度,或需放置支架協助固定,以免出現反車情況。

僱主需根據條例賠償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根據勞工法例《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因工作期間引起傷亡,僱主需根據條例進行賠償。另外,他又表示所有可於道路行駛的車輛均需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若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便需按第三者責任保險給予賠償,最高賠償金額達一億元。他指,事件中肇事的車輛若屬正常可於道路行駛車輛,而意外發生時若該車正在行駛,便有機會屬交通意外,同樣需要賠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年齡於40歲以下的已故僱員,其補償金額為84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即最低$408,960,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根據本港法例第272章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為其車輛購買符合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

律師:可按民事及刑事方面索償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件可按民事或刑事兩方面追究,民事索償方面,由於工人於工作期間發生意外,所屬公司需要按勞工保險,即按《僱員補償條例》進行賠償,亦可按民事疏忽,向疏忽者追討賠償。而刑事責任方面,則需待詳細調查,才可決定向誰追究責任,包括是否涉及有人不小心駕駛等等。

觸電致心律不正 造成昏或死亡

事件中清潔工人觸電昏迷,搶救後身亡。急症室醫生馮顯達指,當事人受到電撃時心臟會受到電流影響,造成心跳速度改變,心律不正繼而昏迷不醒,嚴重者或會即時死亡。他表示,觸電較少會出現流血不止情況,當時人或受到外來因素造成傷口,事件中升降機台變形或是導致傷口出現原因。他表示,若看見有人觸電,在確保當時人已遠離電源、在環境安全下,將對方移離該處,若當事人陷入昏迷,需將對方打側躺,避免嘔吐物等阻塞氣管;若當事人已失去呼吸脈搏,則可為其進行心肺復甦法,如人工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