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署署長再出手 向未申報求豁免買家 追罰款連稅561萬元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繼早前一名女藥劑師被入稟追收買家印花稅連罰款達719萬元後,印花稅署長再向其他買家追討買家印花稅和罰款。兩名買家涉於6年前,即「辣招」推出後以340萬元購入旺角太平道華欣閣一單位,但未有提交法定聲明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亦沒有繳交51萬元稅項。署方入稟高等法院,向買家追討追收印花稅連罰款達561萬元。

印花稅署署長再出手,入稟高等法院向一對物業買家追收印花稅。(資料圖片)

未作聲明須付印花稅51萬

原告為代表印花稅署的律政司,被告為徐若婷和徐秋紅。

入稟狀指,兩名被告於2013年1月以340萬購入涉案單位。而按「辣招」規定,買家必須提交法定聲明以證明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才可豁免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惟被告在法定時間內未有提交相關聲明,故印花稅署決定收取買家印花稅,即51萬元。

追交未付款被罰10倍稅款

印花稅署自2017年起多番向兩名被告追收稅款,但對方都未有繳交。印花稅署指除稅項外,亦收取10倍罰款即510萬元,罰款連稅款,相等於物業購入價的1.65倍。

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兩被告於2012年4月以340萬購入該位於太平道的物業,已於2017年5月以410萬元賣出,賬面價賺70萬元,惟這賬面上所賺金額,僅足以支付現被追討款項的八分一。

有專責稅務的會計師指出,業主有責任就可獲豁免的稅款作申報,若未能在合適時時內提出,至事件訴諸法庭,即使該業主是合乎資格可獲豁免,能獲免稅的機會極微。

案件編號:HCA2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