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告懲教署案 指署方搜身只得「小錦囊」無指引 自覺遭針對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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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年因衝公民廣場案入獄期間,他指在東頭懲教所「轉倉」時,遭懲教人員命令剝光豬及「踎低」等方式羞辱,認為有損在囚人士尊嚴,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懲教署索償1.6萬元,控辯雙方今(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黃指證人口供一致,懷疑他們串通;又指證人作供時提及懲教署內有疑為「機密」的「小錦囊」講及應如何搜身,惟未有統一指引,黃認為職員濫用職權針對他。案件押至2月27日判決。

黃之鋒在結案陳詞時指懲教員口供一致疑他們串通。(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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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之鋒前年8月因衝公民廣場案被判入獄,他當時因未滿21歲,先被安排至東頭懲教所服刑,至10月16日,他因年滿21歲後,須轉往成人倉,他稱期間接受搜身,及被要求蹲下盤問,認為遭到不尊重對待。

指證人疑串通證供

黃稱辯方證人證供不可靠,指3名懲教助理就搜身調查過程的證據幾乎一模一樣,特別是蹲下的次數、時間及當日整個程序所需時間,同樣回答5至8分鐘,認為他們在準備口供時有預先討論及串通證供,確保陳述一致。

他續指整個搜身過程為10分鐘,根據進入保安室前及離開保安室後,從收押室牆上的時鐘得知時間。相反,3名證人依賴過往的經驗去估計搜查過程的長短,沒有任何基礎去指出當天的搜身檢查大約5至8分鐘。

懲教署內有「小錦囊」講搜身

黃又指懲教署未有統一搜身指引,4位證人各有說法,第一證人戴廣誼指曾受過兩次懲教署的訓練,訓練中導師會給予搜身檢查的指引。被問到蹲下兩次這個要求是否有明文規定,戴指不肯定。第三證人梁天行稱懲教署內聯網有一個稱為「小錦囊」的指引,是唯一講解懲教人員該如何進行搜身檢查的內部文件,並替黃之鋒填表格期間,在備註一欄寫下了「香港眾志」。第四證人郭穩捷更稱「小錦囊」為「機密」。

未有統一搜身指引疑惡意針對

黃稱在東頭懲教所內,也不能夠確定有統一的搜身檢查程序,認為因自己背景關係,當日的搜身檢查亦比較嚴謹,職員亦濫用他們的職權,惡意針對他。

黃之鋒指,在《Abid Sae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5] 2 HKC 187 》一案中的原告人因經歷10次不合理脫衣搜身獲賠償港幣80,000元。他於本案經歷一次不合理搜身,因此索償港幣8,000元,亦就著東頭懲教所管方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尋求港幣8,000元的賠償,合共1.6萬元。

案件押至2月27日判決。

案件編號:SCTC0283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