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警申搜查令被拒 司法機構指裁判官依法處理緊急申請

撰文:勞敏儀
出版:更新:

港府上周五(4日)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多區爆發衝突,當晚元朗有便衣警員被圍毆,倒地時取佩槍向上方開了一槍,打中一名14歲少年大腿,亦以涉嫌參與暴動和襲警拘捕。《星島日報》今日(8日)報道指,警方曾向9名司法機構裁判官申請搜查令,希望搜查男生寓所,有接聽電話的裁判官因認為無急切性,拒絕簽署。
司法機構今日(8日)表示不適宜評論個別個案,但解釋所有裁判官在處理緊急申請時均嚴格依照法律,考慮呈交的事實和細節,而裁判官處理搜查令申請的決定可被司法覆核。如申請人不服決定,合適的做法是依照現行司法系統的程序作出跟進。

網傳少年中槍,現場發現彈殼。(網上圖片)

就裁判法院在辦公時間外處理緊急申請的現行機制,司法機構表示,一般的做法是,四位裁判官會被編入每兩星期輪替一次的當值表,負責處理平日辦公時間外、周末和假期的緊急申請,包括搜查令申請。

發言人表示,有關執法機關會獲告知四位當值裁判官的聯絡電話號碼,如他們需於辦公時間外作緊急申請,可聯絡其中一位當值裁判官;如該位裁判官未能即時聯絡上,有關執法機關可立即致電另一位當值裁判官,故此這是考慮到實際情況下把四位裁判官列入當值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