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上訴】梁只求減刑 指原審官量刑考慮涉不公 案押後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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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參與2016 年農曆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衝突,被裁定暴動和襲警罪,被判囚6年。而同案的被告盧建民和黃家駒則分別被判囚7和3年半。三人均就刑期提出上訴,盧亦有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9日)處理他們的上訴申請。梁的代表律師在庭上稱,梁放棄就定罪上訴,只會就減刑提出申請,又指,梁只被裁定發生在亞皆老街的衝突暴動罪成,惟法官判刑時佢指梁亦要就砵蘭街的事件負上責任,另原審官考慮到部份當晚發生的事情,包括有些縱火事件,是在梁被捕後才發生,認為量刑上有不穩當之處。上訴庭法官押後裁決。梁天琦在被帶離法庭前,亦有和旁聽人士揮手。

梁天琦只就判刑提出上訴,未有就其襲警及暴動罪求翻案。(歐嘉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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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入庭脫口罩

今早有數百名支持者到庭聲援,他們一大早已在法院外守候,並等待載有梁及另兩名被告的囚車抵達,不少支持者在庭外都載上口罩,並高舉標語,但他們入庭後,都有把口罩除下。

三名上訴人分別為梁天琦、盧建民和黃家駒。梁天琦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連同承認的襲警罪,兩罪共被判囚6年。而盧建民在審訊後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黃家駒則承認暴動罪,被判囚3年半。

梁天琦放棄就定罪提上訴

3人均就刑期提出上訴,另盧就定罪提出上訴。代表梁天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庭上指,梁原本亦就定罪提出上訴,但現已放棄。一身西裝的梁天琦進入法庭後,精神不錯,不時面露笑容。早前梁的律師透露,以梁現有刑期,料他可在2022年1月出獄。

法庭完結後,支持者又聚集在法院囚車位守候。(歐嘉樂攝)

戴口罩頭盔是保護自已非有組織

代表梁天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則指,梁未有就砵蘭街的暴動被裁定罪成,但原審法官判刑時,卻指梁天琦要承擔部份刑責。原審法官又指,涉案人士是有預謀和組織,但當時事出突然。

駱應淦續指,原審法官因現場人士戴口罩、眼罩、頭盔,而認為他們有預謀和組織。但駱強調,這些物品是保護自己,或免被他人認出,非代表他們有組織。

縱火事件在梁被捕後發生

對於原審法官指不以個別被告的行為考慮判刑,駱認為,應考慮個別被告的行為,反問在現場叫口號和縱火燒車,是否刑責一樣,又指,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提及快富街的縱火事件,惟事件是在梁被捕後發生,認為不應以此事件為判刑基礎。

此外,駱又指,法官判刑時提及一個外國案例,但該案較本案嚴重,質疑法官的做法偏頗。

被告盧建民在去年初的審訊中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入獄7年。(資料圖片)

盧建民有就定罪上訴

代表盧建民的大律師劉偉聰,先就盧的定罪上訴作陳詞,他指原審法官彭寶琴引導陪審團時,作出錯誤指引。劉指暴動罪的其中一項控罪元素,為「非法集結」。

惟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指引時,卻要陪審團肯定「被告和集結一起的共同目的,是要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的行為。」劉認為原審法官把「共同目的」和「犯罪意圖」混淆。同時,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根據證據推論被告和他人的「共同目的」。他認為陪審團或有機會錯誤理解「非法集結」,從而錯誤判斷盧暴動罪成。

認為盧判刑過重

而盧建民一方就刑期上訴時指,本案不及另一宗旺角暴動案「楊家倫」嚴重。楊案涉及縱火,最終被判囚四年九個月,但盧建民在案中只是掟物件,認為盧被判囚7年屬過重。

有律師指青年或被誤導

至於黃家駒的代表大律師陳銚明陳詞時指,有傳媒報導偏頗,年青人因而被誤導。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不禁問:「你當事人都係?有證據?」陳回應稱黃當時認為社會不公義。惟潘問反指黃不是被誤導,只是其看法。另一法官彭偉昌亦問,是否黃有相關指示,大律師則指是他個人的看法。

陳又引述孔子《論語》中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指稱若只以律法來管理,人民雖不犯罪,但會做出無恥的事,如早前的示威者阻礙乘客搭飛機事件。惟潘官不禁問:「有乜關係?」陳解釋,因很多年青人被誤導,做出自以為正義的事。

控方指當日事態非常嚴重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則回應指,判刑時應考慮暴動罪前後發生的事,如梁天琦在亞皆老街的事件前,曾在砵蘭街出現。梁卓然指此非加刑因素,但可以作案中的背景考慮。梁卓然又指,在砵蘭街的事件中,有人戴口罩,亦有人持盾,而該些盾牌不是在現場拾獲。而在亞皆老街的事件中,有警員因感到同袍生命受威脅而向天開槍。梁卓然指,本案涉案的人數和暴力,都非常嚴重。

案件編號:CACC16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