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大律師公會發聲明 批法工委言論「法律上錯誤」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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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18日)判決,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之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部份違反《基本法》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今日(19日)評論,指判詞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法工委發言人亦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回歸前已經生效,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 160 條採納為特區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香港大律師公司發出聲明,表示法工委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之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部份違反《基本法》規定。(資料圖片)

若案件牽涉法律條合憲性而不裁決 違反司法誓言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表示,香港法院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反而,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法官需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大律師公會指,《基本法》第160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160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基本法》第85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資料圖片)

香港司法獨立及有終審權 法院不受任何干涉

聲明續指,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司法程序未完就評論 或給予向司法機構施壓印象

社會一直有不同聲音,討論法院的判決,大律師公會表示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