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意外】男子大埔單車徑首次駕電動滑板車 自炒送院亡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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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發生致命意外,警方晚上8時42分接報,發現一名男子在吐露港公路單車徑,近吐露港花園附近昏迷倒地,旁邊有一部電動滑板車,懷疑自炒重傷,送往那打素醫院後不治。

有網民表示,晚上在單車徑踩單車時,在吐露港花園3區見到一名男子倒地,地上有血迹,頭部重創,有目擊者稱懷疑傷者炒車重傷,亦有人不斷呼叫傷者保持清醒,其間有救護員到場急救。

34歲死者首次玩電動滑板車慘喪命

據了解,死者姓游34歲,據悉任職地盤工人,第一次玩電動滑板車。晚上8時許,游與兩名男友人結伴,相約在馬鞍山欣安邨起步,各踩電動滑板車往大埔,三人當時沒有穿任何防護裝備。其間,死者突然加速,帶頭先行,兩名男友人到吐露港位置發現游倒地重傷,後腦受傷流血,而手及腳都各有1厘米長擦損的傷痕。

警方表示,事主當時駕駛電動滑板車,沿吐露港公路旁的單車徑,往大埔方向行駛期間,據報該輛電動滑板車失控,事主跌倒地上,頭部嚴重受傷,昏迷被送往那打素醫院,並於晚上9時27分證實死亡。案件由新界北總區交通部意外調查隊跟進。警方呼籲任何人如目睹意外發生、或有任何資料提供,請致電3660 3800與調查人員聯絡。

男子大埔單車徑駕電動滑板車自炒。

法例指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需領牌

本年10月26日,將軍澳日出康城對開單車徑,一名35歲男子駕駛電動滑板車,與單車相撞,頭傷留醫四日後不治,為首宗涉及電動滑板車奪命車禍。

當時警方曾表示,根據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汽車定義是指所有機械推動的車輛,當中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滑行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按香港法例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需要領牌,惟市民在市面購買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並不一定符合香港法例374章A(車輛構造及保養)的安全標準,故不會獲准發牌。

任何人士如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會對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警方會按法例執法,任何人士如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馬路上、行人路及單車徑行走,均有可能觸犯「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嚴重或會被判監十年。

警方到醫院調查事件,兩男到場協助調查。(王譯揚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