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黃之鋒欲4月到英推介新書求離港 遭高院法官拒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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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於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警察總部被捕。他被控檢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3罪,並獲准保釋。而他指需於下月到英國到大學演講,以及推介其新書,今(23日)到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讓他可於下月4至11日離港。法官聽罷陳詞後,駁回其申請,並稱會頒下判詞解釋理據。

被告黃之鋒(22歲)被控3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案件編號:HCCP 575/2019